酒后死亡 店主是否担刑责霍山县检察院首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检委会
[摘要]霍山县检察院首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检委会
喝了百货店买来的白酒后死亡,店主是否应该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为探索检务公开、消除死者家属疑虑,9月25日,霍山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首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侦查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旁听检委会会议。
今年52岁的程某家住霍山县黑石渡镇,是一名锯木厂工人。今年4月15日,两名工友在该县迎驾厂菜市场旁的一家百货店,以16元的价格购买了一瓶4斤装白酒。 16日中午,在锯木厂食堂,程某与另一名同事丁某各饮约1两酒。当天晚上,程某、丁某以及另一名工友又喝此瓶白酒。“程某喝的多一点,有2至3两酒。 ”一名工友回忆说。 4月17日,程某、丁某均感到身体不适,并伴有头晕、恶心、呕吐等症状,并于下午被送往医院治疗。 4月18日5时许,程某病情加重,转至六安市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4月23日死亡。丁某经医治,并无大碍。家人找到喝剩下的白酒,并到公安机关报案。经检验,该酒检出甲醇成分。但在程某的血液中,却未检出甲醇成分,也没有检出毒鼠强、常见安眠药及常见有机磷农药成分。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程某符合因酸中毒等电解质紊乱引起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而甲醇中毒可以引起上述状况。
4月24日,销售此酒的百货店店主张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霍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霍山县人民检察院对张某作出不予批捕后,公安机关对张某予以取保候审。据悉,张某经营的百货店在不到1个月的时间里,两次转手,张某是第三任店主。第一任与第二任进行商品盘点,点货清单上,并没有该酒。张某从第二任店主接手时,并没有进行详细盘点。 4月13日,即销售该酒的前两日,张某刚刚重新开门营业。在与前任店主的点货清单上,并没有该酒。张某称自己在清理楼梯时,看见拐角纸箱里面放有一塑料桶酒,便放到货架上销售。这也使得案件关键性证据即酒的来源不清。案件移送至霍山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被两次退回补充侦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认为,酒的来源没有查清,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建议存疑不起诉。程某的家人获悉后,提出了异议。鉴于此,霍山县检察院决定此次检察委员会会议对外开放。
9月25日,霍山县检察院第9次检察委员会会议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张某的辩护人、死者程某亲属的诉讼代理人等,应邀参加了检委会。在承办检察官介绍案件情况后,9名检委会委员先后发言,均赞同承办人意见。检委会最终决定,该案作存疑不起诉决定。“此次检委会对外开放,是我们探索检务公开的一种尝试;同时,也是消除被害人家属对案件疑虑的一种方式。该案是存疑不起诉,如发现新证据还可以提起公诉,但目前程某的家人可以进行民事诉讼。 ”霍山县检察院检察长汪长华说。
·本报记者袁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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