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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审批项目资金收受贿赂霍山县教育局原纪检组长获刑5年

安徽法制报 2015-08-05 12:36 大字

[摘要]霍山县教育局原纪检组长获刑5年

本报讯“我在分管民管办工作之前与郭某并不相识,郭某送钱给我主要就是看中了我在民办幼儿园中央奖补资金分配上的话语权。”霍山县教育局原党组成员、纪检组长金学优,对自己的受贿行为解析道。 8月4日,记者从六安获悉,经霍山县人民检察院公诉,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金学优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万元。

1965年出生的金学优,2012年7月开始就任霍山县教育局党组成员、县纪委派驻县教育局纪检组长,分管纪检监察、教育督导、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机关效能建设等。而金学优的受贿行为,主要与其分管的“社会力量办学”有关。为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2012年,中央与省财政部门下拨专项资金,与教育部门共同实施了“学前教育综合奖补类项目、幼儿资助项目”。 2012年,该项目给予霍山县综合奖补资金96万元。奖补资金下拨到霍山县教育局后,“民管办”按照金学优的指导意见制定了资金分配方案,其中分配给宝贝幼儿园奖补资金7万元。女子郭某是宝贝幼儿园的园长,为请金学优在项目资金分配上给宝贝幼儿园多点照顾,2013年春节、端午节前,郭某两次分别送给金学优1500元、2000元。“金学优作为教育局民管办的分管领导,在项目资金分配上有决策主导权。 ”郭某对于自己的行贿动机说。送钱很快见到实效,2013年度,郭某的幼儿园分到奖补资金40万元。为表示感谢,郭某到金学优家中给其送去现金3万元,又送给金学优价值4780元的苹果5S手机一部。

除收受郭某的财物外,金学优还在项目资金分配中收受该县长青幼儿园投资人周某、苗圃幼儿园园长赵某等4人所送财物。经统计,金学优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61500元和价值4780元的苹果5S手机一部,为他人谋取利益。案件庭审时,金学优提出,郭某所送3万元其多次要退还,郭某均予以拒绝,并说如果退钱就将退钱过程拍下来发到网上去,因此该笔款项不应当认定为受贿款。但法院审理认为,金学优身为单位纪检组长,应当知道该笔款项可交组织处理,且其虽口头多次提出退款,但并没有及时实际退还。因此,被告人金学优相关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姚婕记者袁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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