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离婚有权分割责任田
农村土地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日前,霍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后因生活困难要求分割原家庭承包经营的责任田纠纷案,依照有关规定,法院判决陈某依法享有前夫郭某家庭承包责任田中的2.5亩承包经营权。
家住霍山县农村的陈某, 2004年嫁给邻乡的郭某为妻,婚后第二年生育一子,在共同生活期间,郭某以家庭户主的名义与村委会签订了承包4亩责任田的合同。 2010年陈某与郭某离婚,儿子判随陈某生活。离婚后陈某一直居住在娘家未取得承包地,而离婚判决亦未确定家庭责任田的归属管理,郭某一直耕种着包括陈某和儿子在内共有的责任田。今年初,陈某向郭某要回自己和孩子的责任田遭拒后,将郭某告上法庭,要求承包经营原家庭承包经营的4亩责任田中的2.5亩。
法院审理后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质上属于土地的使用收益权,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平等的权益,应当予以保护。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解除婚姻关系时,双方均具有承包经营主体资格,应对其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夫妻双方离婚后女方要求责任田的承包经营权应予支持。 ·胡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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