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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水器存隐患出租人担次责

安徽法制报 2013-05-09 22:19 大字

日前,霍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租赁房附设热水器安装瑕疵而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件,一审判决房屋租赁人胡某承担30%责任,赔偿承租人王某医药费等各项损失计1682.48元。

2012年8月31日,居民王某为子女陪读租住胡某房屋,期限至2013年9月1日。租住的房屋内安装有一台燃气热水器。2012年12月27日晚,王某使用热水器洗澡时,渐感身体不适欲吐,糊涂中顺墙摸出,丈夫见状忙上前牵送王某上床休息,同时拨打120求助,120医生来家简短了解王某病情后,将王某拉至霍山县医院治疗,住院10天花去医药费4823.58元。病愈出院后,王某认为胡某应分担自己部分治病花费,经与胡某协商私了不能,便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胡某负担医药费等各项损失计2500元。

经查:胡某出租房安装的是直排式燃气热水器,该热水器燃烧时所需的氧气从室内采集,产生的废气直接向空气中排放,在洗漱间密闭的情况下,易造成有害气体积聚和氧气缺乏。出租房中安装的直排式燃气热水器未安装通风烟道,超出了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使用年限。胡某不能提交购买发票、使用说明书,无法确定热水器的生产商和销售商。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明知出租房屋内安装的直排式燃气热水器存在超年限使用、未安装通风烟道、会导致一氧化碳废气滞留室内、给使用者留下安全隐患的瑕疵,却不如实告知不更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名村医,在使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洗澡时应注意到通风,对一氧化碳中毒有起码的认知,与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应自担主要责任。据上,法院判决王某因中毒住院治疗的各项损失计5608.26元,由胡某担30%责赔1682.48元,王某负70%责自担3925.78元。

·胡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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