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解除返还赠与财物
金某与张某(女)在霍山学电脑时两人相识相恋,并与2009年腊月按农村风俗订了亲,逢年过节金某的父母都会包给张某礼钱。后来,张某突然提出分手,张某父母要求解除婚约。金某表示同意解除婚约,但前提是张某需要退还这四年来的礼金和花费,共计58700元。而张某父母则认为,金某父母给张某礼金的行为是其自愿作出的无偿赠与行为,现其要求退还,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以不同意退还。
2012年11月霍山县司法局单龙寺司法所接手该纠纷调解案件。调解员苦口婆心从法律的角度向张某父母耐心分析:“婚约成立后男女互赠彩礼的行为,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预想到今后婚姻成立而进行的一种赠与,这种赠与,既是确立男女双方婚约和恋爱关系的成立,又是为了将来正式缔结婚姻关系,一旦解除婚约,受赠人继续占有彩礼的法律根据已不存在,赠与人有权基于不当得利请求权请求受赠人返还,受赠人则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因此,经与儿街调委会,单龙寺调委会调解,张某退还金某礼金8000元,4日内付清,双方没有异议,最终达成和解。 ·朱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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