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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者意外死亡 担保人被判归还

安徽法制报 2013-03-08 22:28 大字

俗话说:借债还钱,天经地义。可是借款人意外死亡,债权人向担保人要款时,担保人主张应先行处理借款人遗产应由其配偶偿还,这个钱到底由谁来还呢?

2011年6月,张某向霍山某贷款公司借款10万元,约定了期限和利息,余某为保证担保人,该借款逾期未还。 2012年初,借款人张某意外死亡。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担保人余某归还借款本息。余某辩称:该公司应先行处理张某的遗产,并要求公司申请张某之妻为被告。

案经霍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霍山某贷款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与余某签订的保证担保合同合法有效,未约定保证方式,应为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依担保法规定,在债务人张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霍山某贷款公司要求保证担保人归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因霍山某贷款公司未申请张某之妻为被告,故余某要求先行处理遗产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限期余某归还上述贷款本息。

·叶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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