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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婚返还彩礼精神赔偿无据

安徽法制报 2013-04-02 22:24 大字

近日,霍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退婚引起的彩礼返还纠纷案件。通过办案法官的不懈努力,双方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某退还原告龚某彩礼款6000元,原告龚某自愿放弃其他诉求。

2009年5月,龚某与王某(女)经人介绍认识后不久订婚,订婚时龚某送王某彩礼款20000元和大阳牌摩托车一辆,后来双方发生矛盾。 2013年1月14日,龚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王某退还订婚彩礼款18888元和大阳牌摩托车一辆。王某则要求龚某赔偿其青春损失和精神损失费合计8万元。

法院认为:男方龚某提出退婚,且双方订婚时间又长,确实耽误了女方王某结婚的时间,于情于理都当不退或少退。王某提出赔偿青春费、精神损失的抗辩,于法无据不支持。

在司法实务中,过错离婚案件的受害方有时可获精神赔偿,但该赔偿只用于合法登记夫妻间的离婚而不适用于未办理婚姻登记男女间的退婚。 ·胡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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