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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心寒的“惩罚性收费”省政府法律顾问认为:相关规定应修正

安徽法制报 2012-10-22 22:51 大字

[摘要]省政府法律顾问认为:相关规定应修正

安徽省部分车主在高速入口忘记了拿智能计费卡,等到下高速时,要被出口收费站工作人员按照网内路线最远距离的两倍进行惩罚性收费。随着ETC新技术的使用,这种忘记拿卡的人数不在少数,他们很冤枉地“被缴费”却无可奈何。高速公路运营公司的收费是否有依据?其行为是否合法合理?

忘拿卡被罚钱

10月8日,合肥市消费者王先生向记者反映,9月27日上午,自己驾车自合肥市行驶至霍山县,路经合肥市金寨路收费站时,忘记拿卡并通过了该收费站。等到了霍山收费站,工作人员表示,根据规定,没有计费卡的车辆必须缴纳480元。王先生辩解,自己从合肥金寨路收费站上高速,只应缴费75元。随后,霍山收费站工作人员致电合肥金寨路收费站,对方证实王先生的车辆的确是从该收费站驶入。但霍山收费站的工作人员仍然表示,即使确定王先生从合肥金寨路收费站驶入高速,也必须缴纳480元的路费。无奈下,王先生只得认倒霉,缴纳了这笔钱。“首先,我没有拿卡,不是主观故意,我没有冲闯高速路口收费站的通道,也没有给收费站带来任何经济损失;其次,我没有拿卡却正常通过了收费站,收费站也应负有责任;第三,通行卡的作用是证实车辆的行驶里程,收费站当场已经证实了我的行驶里程,还要惩罚性地多收钱,依据是什么,是否合理? ”王先生对记者提出了他的疑惑,表示不能认可高速公路运营公司的做法。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像王先生这样疏忽大意忘记拿卡且被收取高额费用的安徽车主不在少数,通常情况下,都被高速公路运营公司惩罚性地收取了高速通行费。

收费有无依据

10月12日,记者致电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96566客户服务电话,其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安徽省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明确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特殊情况处理有关事宜的通知》(皖交财〔2007〕45号)文件要求,无卡车辆按网内收费站的最远距离收费站通行费的两倍收取通行费。“王先生当时没有拿卡,所以按照安徽省离霍山最远的站的两倍收费。我们可以确认车辆从哪儿上的高速,但无卡车辆违反了相关文件的规定,就得按照规定收费。 ”该工作人员称,这种情况不在少数,有的人确实很冤枉,所以车主上高速时一定要记得拿卡。

随后,记者在安徽省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下发的《关于明确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特殊情况处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中看到这样的规定:“安徽省高速公路实行联网收费以来,大部分车辆都能按照高速公路收费管理规定缴纳通行费,但是有一些车辆利用各种方式逃缴通行费,严重扰乱了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工作秩序,造成经营企业通行费的大量流失。 ”由此可见,制定两倍收费政策的目的是为了惩罚故意逃缴通行费的车主。

规定不合理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安徽大学博士生导师陈宏光表示,高速公路公司曲解和放大了上述文件对其有利的规定。车主未拿卡,是闯卡还是其他原因,应该有裁量幅度,高速公路运营公司目前的做法是有利于己的行为。“制定政策的相关部门应该反思提出这种规定本身的合理性和目的性,既然高速收费站能够确定车辆从哪儿上的高速,还要按照最远距离的两倍进行惩罚性收费,那么这个规定本身就有问题。”陈宏光还指出,出现部分车辆利用各种方式逃缴通行费的情况,是高速公路设卡不合理,还是高速公路服务不到位?高速公路运营公司有没有其他补救的措施?如果是高速公路运营公司自身的原因,却把所有责任都强加到车主身上,显然是霸王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公平原则。“入口都有监控的,高速公路运营公司不用监控的方式来弥补车主未拿卡的失误,而是采取惩罚性的方式收费,这既是规定制定得不合理,又是执行得不合理。 ”陈宏光建议,相关规定应该得到修正。

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刘德礼律师认为,高速公路的惩罚性收费实际上就是变相的罚款行为,高速公路的收费站不是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登记机关,其对消费者进行这种变相罚款主体不合格,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权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洪敬谱·

相关链接

广东:无卡按实际入口收费

2007年11月1日,广东省施行 《广东省高速公路收费的丢卡或入口信息异常处理机制》,其中规定,司机在高速路丢卡、忘记拿卡或所持卡无法正常识别入口信息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先根据车牌号码或卡编号查询车辆的入口信息,凡可查询到实际入口信息的,按实际入口计收通行费;不能识别实际入口信息的,按该联网收费区域内可达里程最远入口计收通行费,另外,由于智能计费卡(IC卡)丢失或因物理损坏导致不能识别实际入口信息的司机应赔偿工本费,每卡最高不超过25元。对丢卡或入口信息异常后计费有异议的,司机可在5日内向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投诉,凡在投诉事件调查取证过程中有任一有效证据(包括车辆流水记录、车道日志、抓拍图片、车道录像等)可证明车辆实际入口信息的,或因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原因导致丢卡或入口信息异常的,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向司机退回多收取的费用。因司机责任导致丢卡或入口信息异常的,不予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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