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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骑车撞上电线杆建设施工方未设警示标志承担赔偿责任

安徽法制报 2011-04-14 00:43 大字

[摘要]建设施工方未设警示标志承担赔偿责任

一根电线杆引发一起车祸、三场官司;两年等待,霍山县居民胡某日前终得赔偿。电线杆管理人因未尽到安全警示义务付出代价。

2009年10月18日深夜,胡某驾驶电动车,在霍山县城区文胜街路段行驶时,突然碰撞竖立在道路中央的电线杆,胡某倒地不醒,电动车也被撞得面目全非。当晚,胡某被好心人送到霍山县医院。胡某因颅脑损伤昏迷达10余天,住院治疗20多天,花去医疗费近3万元。经过半年的休养, 2010年3月,胡某再次入住霍山县医院,行颅骨缺损修补术,又花去医疗费1万多元。伤情治疗终结后,胡某颅脑损伤留有后遗症,被鉴定为九级伤残。两次手术后,胡某懊恼不已,好好的电线杆,为何跑到路中间去了呢?

原来,霍山县城区自2008年起启动了全方位的老城改造工程,包括房屋改造、道路拓宽等多项市政建设。胡某发生车祸的路段属老城区改造工程中的文盛街路,该道路改造及配套工程建设项目由六安市飞宇建设工程公司承建,发生事故时尚未完工,没有完全封闭,夜间无路灯照明。胡某碰撞的电线杆系安徽电力霍山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原在路边,因道路扩建被扩至道路中心,电线杆上涂有红白相间的警示色,但周围没有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弄清缘由后,胡某及其家人多次找道路施工单位及杆线所有人协商,要求赔偿未果。

胡某一纸诉状将电线杆的所有人安徽电力霍山供电有限责任公司、道路施工单位安徽六安市飞宇建设工程公司及霍山县建设局告上法庭,要求三单位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4万余元。审理后,霍山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安徽电力霍山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杆线的所有人,在城市建设改造过程中未能按照政府统一要求迁移电线杆,放任电线杆立于道路中心,导致胡某夜间骑车碰撞电线杆受伤致残,理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六安市飞宇建设工程公司作为道路的施工单位,对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道路负有管理责任,明知竖立道路中心的电线杆存在安全隐患,却没有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或在周围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对于胡某碰撞电线杆造成的损失,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霍山县建设局在市政建设过程中负有协调、监管的职责,其拆迁工作落实不到位,致使电线杆耸立道路中心,对于胡某的损失,也应该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判决三单位按份赔偿胡某因车祸造成的各项损失计11万余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书同时认定,胡某夜间骑车进入尚未交付使用的道路,忽视安全,对于车祸的发生负有过错,必须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一审宣判后,霍山县建设局、安徽电力霍山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经过法官的耐心说和,安徽电力霍山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六安市飞宇建设工程公司经协商,共同赔偿胡某损失10万余元,并及时给付清结。这场因一根电线杆惹起的诉讼,终于尘埃落定。

·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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