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报到不及时 脱管数月被收监
本报讯 叶胜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山东省昌邑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缓刑期间报到不及时,在祁门县检察院监督下,近日,原审法院裁定撤销其缓行,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
去年12月,家住祁门县安凌镇的叶胜水在山东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12月30日至2016年12月29日止。
今年6月份,祁门县检察院干警在对安凌镇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罪犯叶胜水从执行通知书2014年12月31日下达后,直到2015年5月21日才到祁门县司法局报到,接受矫治。祁门县检察院认为,叶胜水脱管近5个月,已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法律规定,遂向该县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司法局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法院裁定对叶某依法收监。
汪颐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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