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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本村人 怎能卖咱地?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5-05-05 09:53 大字

■ 本报记者胡明兵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集体土地“转让”给他人建房,法院判决该土地转让合同无效后,转让土地所得钱款仍被“转让”者据为己有,土地仍被他人占用建房,集体经济组织失地又“失钱”。近日,祁门县安凌镇城安村村民向本报反映此事。

据了解,1983年,城安村城三经济合作社土地承包户邹某因年老体弱,身体有病,到黄山市屯溪区随江某生活,江某不是邹某的家庭成员。2012年1月30日,邹某因病去世,其生前承包的1.2亩水田,被江某以5万元价格“转让”给他人。

邹某在册人口仅邹某一人,她去世后,城三经济合作社决定收回她的承包水田时得知,江某已将该田转让给他人。城三经济合作社多次要求江某将该地交回,均遭到拒绝。后安凌镇城安村城三经济合作社将江某等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江某与他人签订的“转让”土地合同无效。

祁门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虽可以转让,但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农村耕地采取家庭承包制经营,家庭成员必须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家庭成员是非农户口的,其家庭承包地不允许继承,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邹某在册人口仅邹某一人,她去世后,承包合同因其去世而终止履行,江某不是邹某户成员,又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没有资格继承承包地,所以,江某无权处分邹某的承包地。

2014年12月12日,祁门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江某与他人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无效。

拿到判决书的城三经济合作社村民认为,此事终于可以解决。可事情的发展远远超出他们的预期,从判决到现在4个多月过去,土地被转让的钱依然在江某手里,部分土地仍然被他人建房所占,城三经济合作社失地又“失钱”,这是他们无法接受的,这一现实也令他们不知所措。

近日,祁门县安凌镇张镇长告诉记者,首先,土地买卖肯定是无效的,镇政府、司法所多次介入调解,但至今没有调解好。此事最终如何解决,村民和本报都在期待相关部门拿出解决方案。

记者认为,城三经济合作社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确保法院判决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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