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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医乱下药 壮汉赴黄泉

安徽法制报 2010-04-15 01:47 大字

祁门县的凌某患上感冒后,到村私人诊所就诊,结果一瓶点滴,将这位不到40岁的汉子送上了黄泉路。4月7日,祁门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医疗事故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赔偿受害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179725.85元。

2009年8月16日,祁门县安凌镇的凌某感到全身酸痛,就来到同村张某开设的卫生室就诊。张某在初步检查后诊断其为病毒性感冒,决定给凌某注射退热针,并进行静脉输液治疗。输液50分钟左右,张某发现凌某脸色苍白,呼之不应,在给凌某打了一针急救针后,将凌某送往镇卫生院急救,经抢救无效死亡。在抢救期间,张某赶回卫生室改写处方,补写病历,后被受害人家属制止。经法医鉴定,凌某系“林可霉素”导致过敏性休克死亡。黄山市医疗事故委员会鉴定,张某给受害人使用的“林可霉素”静脉用药用量超过正常剂量2倍,且浓度过高,认定本病例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张某承担完全责任。

法院认为,张某作为乡村医生,对“林可霉素”药物的使用和患者可能出现过敏性休克应有充分认识,但其严重不负责任,在给患者治疗感冒时,没有严格遵守药物的使用说明,超剂量使用且浓度过高,造成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构成医疗事故罪。

·程燕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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