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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公司虚假宣传,缔约过失承担责任

黄山日报 2011-02-21 17:24 大字

【案情简介】 

2010年7月29日,消费者谢女士通过12315热线投诉,反映某快递公司存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行为。 

具体情况如下:黄山风景区的谢女士曾收到一本黄山市某快递公司的宣传册,其宣传册内有详细的快递服务价格表,价格表上显示到黑龙江的快递服务费8元/公斤。2010年7月22日,谢女士按照该快递公司宣传册上的价目表替人代办去黑龙江的快递业务,并预先代收了快递服务费用。等谢女士去该快递公司黄山风景区分公司时,店内工作人员并不按照宣传册上的价格服务,而按照12元/公斤收取快递服务费用。谢女士与其理论未果,生气跑到另一家快递公司办理了快递业务,而该快递公司服务价格是15元/公斤。为此谢女士多花去快递服务费用148元,于是,谢女士向工商机关投诉要求该发放宣传册的快递公司赔偿其损失。

【处理过程及结果】 

风景区工商分局受理了该投诉。经调查,该快递服务宣传册是设在黄山市屯溪区的总公司发出的,其针对的范围是黄山市的屯溪区,但是其宣传册上没有醒目注明服务范围是屯溪区,导致消费者误解为服务范围是整个黄山市。另外工商部门调查到该快递公司黄山风景区分公司店堂醒目位置标注快递服务价格表,其到黑龙江快递服务费为12元/公斤。 

随后,风景区工商分局联系了该快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要求其来风景区协助调查。在工商机关工作人员的宣传教育下,该法定代表人承认宣传册是自己对外散发的,同时也认识到宣传册上宣传的失误,自己快递公司的行为属于缔约过失,缔约过失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此,愿意承担谢女士的损失148元。【案件评析】 

本案是快递服务公司对外宣传的疏忽而导致快递服务纠纷。根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广告或者虚假宣传。商家虽然不是故意行为,但是事实上存在对快递服务虚假宣传致使消费者受到损失。消费者由于经营者宣传不实原因最终没有达成快递服务协议,笔者认为应该属于《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该公司因为虚假宣传,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谢女士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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