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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干部讨说法”反馈:获赔两万多仍然要上诉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0-11-23 13:06 大字

本报讯 近日,黄山市屯溪区被辞退的“镇干部”孙卫国给本报记者发来电邮,屯溪区法院判决阳湖镇政府支付他赔偿金19800元,二倍工资差额4800元。

1992年6月,孙卫国编外受聘于阳湖镇政府,在镇财政所从事税收代征及检查工作,阳湖镇政府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仅自2008年4月起,为他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8月,阳湖镇政府通知孙卫国不用再上班,9月停发他的工资,未向他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孙介绍,本报5月4日刊发稿件 《工作16年被辞退 屯溪一“镇干部”打官司讨说法》,披露这一事件后,镇政府及法院多次找他调解,但双方分歧太大,未能调解成功。法院认为,孙卫国和阳湖镇政府之间有事实劳动关系,因阳湖镇政府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没有与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应从2008年1月始向孙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共计4800元。因阳湖镇政府与孙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未与孙协商或办理手续,故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应按该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孙支付赔偿金19800元。对孙要求阳湖镇政府支付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补偿189666元、失业保险赔偿8160元及住房公积金,该院不予支持。

孙卫国在电邮中告诉记者,他不服该判决,将提起上诉。本报将继续关注孙的维权结果。

(本报记者胡明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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