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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解读·中学生溺水身亡 责任谁担

安徽日报 2015-08-19 16:30 大字

■ 李群

学校放假,中学生胡小泳和几个小伙伴酒后下水洗澡,却因水性不好溺水身亡。近日,寿县法院依法对该生命权纠纷案公开进行了审理。

2013年8月22日下午,家住寿县某村的未成年人张亮找到初中刚毕业的胡小泳,相约外出游玩。途中,张亮又打电话约来小伙伴李扬 (3人均为化名)。随后,他们一起到张某经营的商店购买了10罐啤酒和一些零食,吃喝后商议找一处地方洗澡,胡小泳表明水性不好,但未拒绝,最终他们选定小甸镇某村的一处未放置警示标志的水塘下水。张亮因水性较差,未向塘中间游,胡小泳跟随李扬之后,游向塘中间时沉入塘底,李扬见状上前施救未成功。闻听呼救声,附近的村民赶来下塘继续施救,将已溺亡的胡小泳打捞上岸。警方鉴定,胡小泳溺亡原因系酒后吸入溺液和呕吐物窒息死亡。去年6月,胡小泳的父母以张亮、李扬、商店经营者张某和水塘管理者某村村委会应承担责任为由,将4被告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溺亡人胡小泳身亡时17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理应对胡小泳尽到安全教育、管理和看护责任。事发当天,胡小泳的父母不知胡小泳酒后到水塘洗澡,未尽到教育和监护责任,而根据年龄、智力状况,胡小泳应当预见到水塘洗澡会给自己生命安全带来危险,其自身疏忽及父母监护不力是导致其溺水身亡的主要原因。因此,胡小泳的父母对胡小泳溺水死亡的后果应承担65%的责任。

张亮、李扬与胡小泳结伴饮酒,酒后又提议找水塘洗澡,在胡小泳已表明水性不好的情况下,两人仍继续带着胡小泳进入水塘,故与胡小泳的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依法酌定两人各承担10%的责任。鉴于两人事发时亦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赔偿责任依法由他们的法定监护人承担。被告张某作为商店经营者,未依法尽到相应的义务,与胡小泳酒后溺亡存有一定的因果关系,酌定承担5%的责任。被告某村村委会作为涉事水塘的所有人、管理人,对水塘的危险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却未在水塘周围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亦未采取其他安全防范措施,有一定的过错,且与胡小泳的死亡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酌定承担10%的责任。

经过核定,寿县法院判决张亮、李扬、某村村委会分别赔偿原告26586.3元,张某赔偿原告13293.2元;驳回两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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