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
近年来,各地都在探索建立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有力地推动了调解工作的开展。但在实践中仍存在基层调解组织不够健全、社团作用发挥不够充分、受理处理机制不够规范、调解工作不够耐心细致、专家和律师不够积极主动、“诉调对接”工作不够到位等诸多不足。2016年7月,合肥市出台了《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得到社会普遍认同。笔者认为抓好这个“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还需从以下几方面着力。
加强领导,形成联动联调的整体合力。
借鉴本地成功经验以及外地先进做法,当前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筹备成立“合肥市多元化解调解工作中心”。由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筹建并开展业务指导,以此平台为依托整合全市调解资源,建立综合性专家库,统一协调、调度并负责统计、分析研判各级调解组织的调解活动。二是推进县(市)、区综治维稳信访工作中心建设。已经成立的要进一步提升,没有成立的要限时成立,并明确行政一把手担任中心主任,矛调中心可与之合署办公。三是把“诉调对接”工作进一步落到实处。由政法委牵头,公检法司以及政府其他部门相互配合,加快建立“诉调对接”平台,使诉外调解、委托调解等“大调解”方式尽早实施。四是各方联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优势。不仅要坚持“三调联动”,还要做到党委、政府与行业、单位之间的联动、联调、联治、联防。
健全组织,发挥部门、行业的自身优势。
首先,要健全基层调解组织。不仅要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三级基层调解组织,还要健全各单位、各行业内部调解组织,形成完善的基层调解网络。其次,要创设新的调解机构。除现有医患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机构外,有关部门还应创设新的诸如婚姻家庭纠纷、劳资纠纷、产品质量纠纷、治安和轻微刑事案件纠纷等专业调解组织。再次,要合理分流矛盾纠纷。在对矛盾纠纷实行分级分部门归口办理的同时,可将部分案件分流至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专业调解机构调处,以发挥其自身独特优势。
规范流程,强化责任、管理及检查监督。
一要落实责任主体。“矛调中心”或“矛调室”统一受理后应立即确定具体承办人,限期调处、负责到底。工作如有调整,必须移交具体人员。二要坚持资源共享。辖区内上下平台或同级平台必须保持信息畅通,人才共用,资源共享。三要加强检查督促。上级单位和分管领导要时常督办检查,防止拖拉。四要倡导司法确认。对于重大矛盾纠纷或者涉及财物纠纷,调解成功的要依法定程序予以司法确认,防止当事人无端反悔。五要规范案件管理。案件调解无论成功与否,承办人都要上报登记,并保存完整档案资料。
加大投入,确保大调解机制正常运行
首先,增加基层专职调解员职数。选拔一批懂业务、有热情的年轻人充实人民调解员队伍。其次,加大基础设施方面的投入。保证“大调解”工作有机构、有平台、有设施,满足工作开展需要。再次,提高专兼职调解人员待遇。尤其对于特聘专家、律师等,应给予基本相称的工作报酬。最后,将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避免地方政府出现支出无计划、投入无标准,随意性较大的现象。
强化培训,提升调解人员的素质水平
针对当前很多专兼职人民调解员专业水平偏低,少数司法人员道德素质不高的现象,有关部门应定期举办业务培训班,对相关调解人员进行专业知识、道德修养、调解方法与技巧等全方位培训,以提高调解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调解工作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注重考评,促进大调解工作合法有序
将“大调解”工作实绩与个人的评优、奖励、晋升、晋级等直接挂钩,充分调动调解人员工作热情以及主动性、积极性。并将公、检、法和仲裁机构的调解结案率,政府及其部门的矛盾纠纷化解率,各村(居)、各单位、各行业的矛盾纠纷上交率等作为年度考评一项重要指标,加大调解工作在综治考评中的权重,促进“大调解”工作合法、有序开展。
制定规范,即时终结反复性矛盾纠纷
制定《合肥市社会矛盾纠纷终结规范》,明确规定:对于已达成调解协议并经司法确认又反悔的,对于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提起信访诉求的,一律不予受理;对于已经办结未经司法确认的,一般性的矛盾纠纷一律不予受理;重大或复杂的矛盾纠纷,县(市)区应举行听证会,根据听证评议结果再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作者单位:合肥市行政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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