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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代卖房屋转身无理毁约

新安晚报 2016-10-29 00:00 大字

去年12月6日,林某经房产中介公司介绍,与胡某、周某夫妇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主要约定:胡某、周某将坐落在合肥市滨湖新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出售给林某,建筑面积84.31平方米,转让价款83.5万元。在签订合同时,林某先向胡某、周某支付购房定金2万元,过户当日定金直接转为房屋总价款的首付款。若卖房的甲方出现任何违约情形,则应向买房的乙方返还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并向乙方支付等额于一倍定金的违约金。若乙方出现任何违约行为,则已经付给甲方的定金不予退还。2016年1月15日,乙方将首付款存入托管账户,并在当日办理存量房过户手续。

签订合同当日,胡某、周某向林某收取了定金2万元,并在收条中注明如卖方违约,则按收取的定金双倍返还给购买方。

同日,胡某、周某还向中介公司出具承诺书,主要载明:他们受父母委托办理出售房屋的相关手续,并代为签署与出售该房产有关的一切协议。他们承诺,其父母知情并同意他们代办卖房手续,如有不符,自愿向房产中介公司支付与本次交易佣金数额相当的补偿金,并向另一方支付与本次交易定金数额相当的补偿金。

谁料,两天后,胡某就退还林某定金2万元,并发送短信告知,因其父母不同意和无法办理过户为由,拒绝出卖房屋。

林某认为,自己与胡某、周某签订的相关购房协议符合法律、法规,应为合法有效,并已履行了相关义务,但胡某、周某却在交易过程中谎称其取得其他共有产权人授权,并违反合同约定,不愿意继续交易,严重不诚信。林某诉至合肥市包河区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赔偿定金2万元,支付补偿金2万元。

在法庭上,胡某辩称,原告的诉请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我们收到2万元房屋预付款,两天后就已如数退还给林某,林某已接受了2万元,原告的这一诉请无意义。我是基于可能说服其他产权人出卖该房屋,也并非不愿意继续交易,只是没有在后来得到其他产权人的同意。既然没有全部产权人的签字,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补充协议的内容也无效。而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在中介的参与下进行的,作为专业房屋交易机构,对于没有产权人签字的买卖合同,应该知道是无效的,所以造成该买卖合同无效的事实,根本原因是在于中介机构。由于合同侵犯了其他产权人的利益,我们所写的承诺书也是无效的。所以,原告要求2万元的补偿金无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原告依约交纳定金2万元后,被告以其父母不同意和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为由,拒绝出卖房屋,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二被告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当庭承认《承诺书》里约定的补偿金,系两被告违反承诺的违约金,该补偿金数额也与补充协议里约定的违约金一致。在被告已经返还原告定金2万元的情况下,法院判决被告再向原告赔偿2万元。  海一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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