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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符合条件可享免费体检

新安晚报 2016-10-29 00:00 大字

昨天上午,合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医疗卫生服务等方面作出具有前瞻性的规定,将成为老年人的“护身符”。合肥市人民政府还将依据《条例》制订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细则。

住宅配套养老服务用房

居家养老服务,其核心和关键在基层政府部门及社区。《条例》规定,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应当设置在三层以下,方便老年人出入和活动,满足通风和日照等条件。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不符合要求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予以解决。

按照要求,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使用面积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标准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的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使用面积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此外,合肥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区坡道、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改造、维护、监管,支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和维护。

完善社区用药报销制度

《条例》要求,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社区用药报销制度,逐步将居家养老医疗纳入社会基本保障的范围。合肥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建立个人健康档案,提供每年一次的免费常规体检,为特困供养老年人提供免费医疗护理服务;为八十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发放津贴,对一百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特殊照顾;为七十周岁以上行动不便、患病残疾老年人提供上门办证和公证服务;提供遗嘱公证、房产公证、追索赡养费等法律援助服务;高龄、失能老年人达到规定人数的社区,要提供日间照料等服务。

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

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是老年人最为迫切需要的服务之一,也是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环节。《条例》明确,合肥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提供疾病预防、伤害预防、心理咨询、自救以及自我保健等健康指导;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老年人开展常见病、慢性病医疗、护理、康复指导等服务;为在社区首诊的老年人、慢性病患者提供符合规定的门诊预约和双向转诊服务;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成立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定期提供巡诊服务,为辖区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督促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指导医疗机构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合作,为老年人提供签约式医疗卫生服务。

□本报记者叶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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