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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洗澡“洗出伤残”顾客起诉获赔六万

安徽法制报 2011-02-24 00:52 大字

[摘要]顾客起诉获赔六万

本报讯 出差住宾馆,没想到差点丢了性命,至今提起来小郑依然心有余悸。原来他在宾馆沐浴时,被卫生间隔断的玻璃划伤,造成伤残。宾馆赔了点医药费后再也不过问,这让小郑很恼火,把宾馆告上了法庭。2月23日,记者从合肥市包河区法院了解到,法院受理此案后,认定宾馆担责,应再赔偿小郑6万余元。

2009年8月7日,小郑出差合肥,就近找了家宾馆投宿。当晚忙到凌晨1点的小郑迷迷糊糊去卫生间淋浴,没发现卫生间的淋浴玻璃隔断已经破碎。尖锐的玻璃碎片把小郑的右胳膊割伤,血流不止,小郑被宾馆人员送往安徽省立医院住院治疗。经过医院抢救,小郑的右胳膊的神经、静脉、肌肉不同程度断裂,前臂及手部割伤。

宾馆人员在垫付了2万多元医药费后,便不再过问小郑的伤情。小郑起诉至法院,提出22万余元的赔偿请求后,宾馆向法院申请,委托鉴定机关对小郑的伤情进行鉴定。结果,鉴定小郑为十级伤残。

宾馆称,小郑自己不小心受伤,出于人道主义宾馆已经付2.1万元让其治疗。现小郑治疗结束,宾馆对小郑的伤害后果不应承担责任,故要求法院驳回小郑的诉讼请求,此外宾馆还反诉要求小郑返还垫付款2.1万元。

审理此案的法官分析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本案中,宾馆没有相应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且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顾客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小郑在宾馆住宿淋浴时,因浴室玻璃隔断破碎致右上肢受伤,伤残程度为十级的事实。认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宾馆赔偿小郑六万余元。判决后,宾馆已自愿履行了义务。 (丁雷仇雪霞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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