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年受理了申请人宁波海太塑料机械有限公司的
本院于2010年12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宁波海太塑料机械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GA/01 03534871,票面金额贰拾伍万元整,出票日期2010年11月26日,出票行中信银行合肥分行会计部,出票人安徽欧力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市鄞州宏扬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该汇票经背书转让,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1年2月22日作出(2011)庐民催字第7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宁波海太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支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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