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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安徽法制报 2010-09-14 01:20 大字

本报讯 9月13日,记者从合肥市法制办获悉,《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征求意见稿)》开始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比较目前实施的暂行规定,草案扩大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将“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纳入进来。同时,征求意见稿对部分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进行了调整,并增加了有关参保等待期、参保年限等规定,

在意见稿有关参保人员范围中,增加了“具有我市市区城镇户口的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的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而为有效限制带病参保或通过迁移户籍套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现象,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等待期的规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自缴费之月起,连续足额缴费满12个月后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同时,调整了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取消了参保人员第三次住院免门槛费的政策。规定参保人员住院时发生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在本市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医院住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 400元、 600元;同一年度内住院两次以上的,自第二次住院起起付标准调整为每次100元、 200元、 300元。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

意见稿中,另一引人关注的变化便是增加了有关参保年限的规定。规定“参保人员按规定时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连续缴费至退休,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以上的,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记者袁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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