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独症孩子诉母给付抚养费
王某与张某本有一个完整美满的幸福家庭,却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无法共同生活,2011年4月29日双方在庐江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小雷由父亲王某自行抚养。离婚后,王某在抚养孩子的过程中,发现小雷行为异常,不会与人沟通,经医院诊断患有孤独症。为此,王某支出了大量医药费和生活费,还需支付小雷的康复训练费。而母亲张某却一直没有过问孩子的问题。近日,小雷一纸诉状将其母亲告上法庭,要求给付抚养费。
庐江法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双方对于子女均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王某与张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婚生子小雷由王某自行抚养,但该协议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现小雷患有孤独症,其康复治疗需要费用,故对小雷要求其母张某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2014年12月8日,法院判决小雷由其父王某抚养,张某自2014年10月起每月支付小雷子女抚养费350元,直至小雷年满18周岁时止。2014年度子女抚养费1050元于2014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自2015年起每年的子女抚养费4200元,于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各支付2100元。 ·张传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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