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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电脑调包赔区区3倍邮寄费?法官说法:应按合同法规定赔偿

安徽法制报 2014-11-27 20:11 大字

[摘要]法官说法:应按合同法规定赔偿

本报讯 双“十一”的网购狂欢余温未消,快递行业的忙碌身影伴随着各种各样的“行规”也进入到我们的生活。你不保价,就给你“意思性”赔偿;失窃货物,有些是“家贼”惹的祸……让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吃了不少“哑巴亏”。 11月25日,记者从合肥中级法院了解到一些快递引发的纠纷,并邀请法官进行详细解读,希望能给网购消费者提供法律指导。

近日,吴女士通过某快递公司将一台联想电脑及附件快递给在新疆的王先生,却未想到收件人签收后发现电脑及附件不翼而飞。原来王先生拿到包裹时,包装完好,但是重量明显偏轻,就心存疑虑,要求快递员当场打开验货,发现电脑及附件不见了。得悉此事,吴女士随即向快递公司查询,被告知电脑及附件被人调包了,已经无法找回。吴女士向快递公司索赔。但是经过多次协商,快递公司只答应赔偿吴女士邮寄费的3倍价格,即300元。吴女士无法接受这个赔偿金额,便向庐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快递公司坚称吴女士在投递时未选择保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只赔偿邮寄费的3倍金额,即300元。吴女士认为丢失的电脑购置价就要5000元,快递公司单凭快递单上载明的格式条款内容,只赔偿300元,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要求快递公司赔偿其损失5000元。后经法官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快递公司赔偿吴女士2400元,吴女士撤诉。

(魏晓晓李德友记者唐欢)

法官说法:

目前快递行业普遍采用两种赔偿方式:对托运前保价过的快件,按照约定的保价作出赔偿;对托运前未保价的快件,一般按运费的3倍作出赔偿。快递公司的这种赔偿标准是依据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邮政法》规定:保价的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3倍予以赔偿。

《邮政法》适用于邮政部门下辖的邮政业务,邮政部门是社会服务的一部分,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法律之所以对普遍邮政服务中的邮件丢失规定了限额赔偿,源于该服务带有公共服务的性质,收费标准是确定的、低廉的。快递公司所有的业务则以营利为目的,不承担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服务。对于不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快递服务,因为服务协议的订立和履行是依据市场规律进行的,因此,这类纠纷应当按照《民法》《合同法》的规定处理,而不适用限额赔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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