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父亲事故身亡遗腹子诉赔获准
孩子还没出生,准父亲却无证醉驾撞车离开人世,遗腹子起诉要求赔偿抚养费能否获得支持? 2月5日上午,庐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遗腹子的诉求。
2012年6月9日20时30分,庐江人张某无证雨天且醉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行驶至庐江县第六中学门前时,与前方道路上吴某同向停放的小型轿车尾部发生碰撞,张某严重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勘查现场后,认定张某负主要责任,吴某负次要责任。张某的意外去世,给张某的父母和已怀有7个月身孕的妻子方某造成了很大的打击。两个多月后,方某诞下儿子张小某。张小某出生后,方某便和张某的父母以及张小某共同起诉至法院,要求吴某按责赔偿包括张小某抚养费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计26万余元,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通则》规定了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加害人应当向被害人方支付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所谓“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应当包括由死者抚养和尚未抚养的子女,张小某已经出生并成活,吴某和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其抚养费。依法判决吴某及保险公司按责赔偿张某父母及妻儿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2万余元。
·许巧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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