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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岳母搬家起意盗窃

安徽法制报 2011-06-17 00:30 大字

淮南讯 潘集区泥河镇农民李洪辉,在给其岳母搬家时,见财起意,盗取岳母银行卡上的现金1万元。 6月13日,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洪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 2011年1月13日,李洪辉到其岳母李秀美家帮忙搬家,在其搬电视机时无意间发现盖电视机的布下面压着一张纸,和纸放在一起的还有一张银行卡及一本存折,当时其看到那张纸上写了六个数字,可能是银行卡密码,见财起意,就将银行卡和密码偷走。李洪辉用偷拿的银行卡在自动取款机上分两次共盗取现金1万元。直到2011年1月下旬,被害人李秀美到银行取钱时,才发现存折里的钱于2011年1月13日、 14日两天被取走了1万元,其一想家里平时很少有人去,只有给其家装潢的两个小伙子和大女婿李洪辉事发前到过其家,于是打电话问大女婿李洪辉,李洪辉讲没有。由于怀疑是那两个装潢的小伙子拿的,就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发现钱是被害人大女婿李洪辉偷的,李洪辉于2011年2月15日在江苏镇江市被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洪辉见财起意,盗窃其亲属存款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本案系盗窃亲属财产,且案发后,被告人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1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故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钱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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