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毒狗肉判刑半年 销售假酒被罚37万
70万元购的豪车,不到一个月的时间,5次往返4S店维修;一家不起眼的服装店里,竟然满是“LV”“纪梵希”“CELINE”等国际大牌;大量来历不明死狗被作为冷藏肉制品准备对外销售……3月3日下午,在3月15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到来之际,合肥市工商、质监、食药监、物价等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联合权威发布了2016年打假及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婚宴预订,酒店要求 强制消费LED大屏幕
2016年12月1日,肥东县市场监管局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所收到黄女士通过县长热线转来的投诉,反映其9月17日在肥东县某商务酒店预订了2017年2月8日的10桌婚宴,并缴纳了2000元订金。但因酒店强制要求使用LED大屏幕,并加收2000元钱,黄女士在10月4日退订了婚宴。黄女士称,订金的单据上注明在一个月内取消预订的婚宴,订金予以退还。酒店方面虽然同意取消婚宴,但是迟迟不退还投诉人缴纳的2000元预订金。黄女士要求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帮助协调退款。
经该所调查核实,投诉人黄女士反映的情况属实。该酒店坚持在其酒店内举行婚宴必须要使用酒店方面提供的LED大屏幕,并另外收取LED大屏幕使用费2000元的行为,属强制交易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要求酒店方履行其承诺,及时退还投诉人2000元预订金。2016年12月19日上午,投诉人已经拿回2000元的预订金。
案例二销售假口子窖等被罚37万元
2016年1月15日,合肥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执法局对赵某涉嫌销售假冒“口子窖”、“古井贡”酒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15年11月,赵某从他人手中购进5年“口子窖”酒225箱、“古井贡”献礼版年份原浆酒216箱、5年“古井贡”年份原浆酒36箱。截至案发时,赵某已销售“古井贡”献礼版年份原浆酒5箱、5年“口子窖”酒15箱。
上述产品经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假酒。依据《商标法》的规定,执法部门对赵某依法没收“口子窖”酒210箱、“古井贡”献礼版年份原浆酒211箱、5年“古井贡”年份原浆酒36箱,并处以罚款37万元。
案例三安徽省胸科医院未经许可向
93家医疗机构、疾控中心销售药品
2016年5月11日,接群众举报,称安徽省胸科医院涉嫌未经许可销售冷链药品PPD至医疗机构。
经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查明,安徽省胸科医院未取得药品经营资质,通过开具处方的形式,向省内93家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违法销售药品结核菌素纯蛋白衍生物(TB-PPD)和卡介菌纯蛋白衍生物(BCG-PPD),涉案货值69万余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食药监部门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经营药品违法所得698891.65元;并处违法经营药品货值金额698891.65元四倍计2795566.6元的罚款。
案例四
冷库中惊现 133只来历不明死狗
2015年7月,宁某在肥西县严店乡跨湖村三房郢租赁房屋作为冷库用于冷藏肉制品。同年12月底,宁某购进大量死因不明的狗,储存在其租赁的冷库内,并进行去除内脏、剥皮等生产加工,准备对外销售。
2016年1月,肥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该冷库中查获冷冻死狗133只,共计600公斤。在对随机抽样的10个样品进行检测时,其中3只样品中检测项目“琥珀胆碱”检测结果超出检出限。
经肥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明,宁某违法销售毒狗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肥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6年8月,宁某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肥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案例五服装店销售假冒“LV ”等被罚98000元
2016年4月9日,合肥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执法局根据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有限公司的举报,对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与万泉河路交口的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经营的LV、GIVENCHY服装32件,“CELINE”皮包6个,涉嫌为侵犯“LV”、“CELINE”、“GIVENCHY”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经查,当事人先后从广州汇美批发市场,购进了标注“ LV”、“GIVENCHY”、“CELINE”标识的服装、皮包,并对外销售,当事人购进和销售上述商品时无任何票据。
上述商品经LV商标注册人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有限公司、“GIVENCHY”商标注册人纪梵希有限公司、“CELINE”商标注册人法国色丽耐公司鉴定为假冒伪劣商品,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商标法》的规定依法没收当事人假冒皮包6个,并处以罚款98360元。
案例六新站区某电器商行销售假冒海尔热水器案
2016年11月,新站区市场监管局接海尔集团公司举报,称发现新站区某电器商行销售假冒海尔电热水器的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遂对其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假冒“海尔/haier”储水式电热水器达530台,货值金额399400元,并已销售394台,销售金额297500元。
鉴于当事人的涉案价值较大,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新站区市场监管局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七
70万购豪车问题频出
2016年10月3日,消费者牛某在合肥某汽车销售公司4S店订购一辆价格近70万元的进口汽车。10月9日,牛某到该4S店办理提车时发现,所订购汽车的仪表盘亮红灯显示发动机故障,当场要求换车。但该4S店表示系正常的线路系统问题,经调试红灯消失,保证该车质量绝对没有问题,并以相关贷款手续已办结,所购汽车登记资料无法更改等为由不予调换。
在此情况下,消费者办理了提车手续。岂料10天后,牛某在驾驶该车过程中仪表盘再次亮红灯显示发动机故障,随即送该4S店维修。故障修好10余天后,上述情况再次出现,且该车发动机抖动加剧。
牛某要求退车。经该4S店重新检测后发现,该车发动机6个缸只有3个缸在工作,确认发动机存在质量问题,但只同意更换发动机,并给予一万元补偿。对此,消费者牛某拒不接受,并将汽车留置在该4S店,同时向合肥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投诉。
牛某认为自己花费近70万元购买一辆新车,在提车时就已发现该车有质量问题,但4S店仍然执意将问题车销售给用户,其在购车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5次往返4S店检查维修,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坚决要求退车。而4S店认为车辆已上牌,只同意更换该车发动机。
基于双方的主张,消保局的工作人员指出,4S店销售的车辆应当符合相关质量要求,消费者在提车时已发现存在质量问题,4S店没有进行认真检查,仍然将存在质量问题的汽车销售给消费者,且经过两次修理后仍然无法解决,4S店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该4S店同意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新车。
案例八江南公社饭店 经营过期食品
2016年,庐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庐江县江南公社饭店日常检查发现,该饭店经营的酱板鸭已超过保质期、香脆粉蒸肉未见标示保质期。
其行为分别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庐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予庐江县江南公社饭店没收过期食品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并处5.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合肥某三甲医院自立“陪护管理费”等项目 被罚34万元
2015年5月开展医疗服务收费检查过程中,合肥市物价局执法人员发现,市区某公立医院自立收费项目收取“陪护管理费”、“腕带费”。在两年时间里收取陪护管理费197415.00元、腕带费63295.50元;扩大范围收取“健康咨询费”82675.00元;以上合计多收费金额343385.50元。
公立医院的医疗服务价格属于政府定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收费项目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因此,“陪护管理费”、“腕带费”均属于擅自增加的收费项目;“健康咨询费”虽有项目和标准,但只能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取,而该医院为三甲医院,不能收取此项费用。
对于以上价格违法行为,价格部门依法没收价格违法所得343385.50元,并处罚款343385.50元。
案例十销售假冒苹果手机配件 被罚45000元
2016年10月28日,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执法局对王某涉嫌销售假冒苹果手机配件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7月从深圳飞扬市场购进标注“苹果”商标的iPhone7、iPhone7Plus 、iPhone6s 手机屏总成49个,iPhone6s 、iPhone6sPlus 、iPhone7、iPhone7Plus、iPhone5s、iPhone5sE手机底盖1133个。
截至案发时,当事人销售iPhone7、iPhone7Plus 、iPhone6s 手机屏总成4个,iPhone6s 、iPhone6sPlus 、iPhone7、iPhone7Plus、iPhone5s、iPhone5sE手机底盖30个 。上述苹果手机配件经鉴定为假冒苹果公司苹果注册商标的产品。
合肥市工商局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对当事人王某依法没收假冒苹果手机屏总成45个、手机底盖1103个,并处以罚款45330元。
晨报记者 张梦怡 晨报制图 朱佩佩 通讯员 吕岩 华传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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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东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肥东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