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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红十字会各基层组织开展送温暖活动

合肥日报 2017-02-27 10:08 大字

大圩镇红十字会给群众送温暖

亳州路街道红十字会看望困难群众

春节期间,合肥市红十字会各基层组织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博爱送温暖”活动,将慰问金和慰问物资送到困难群众家中。

瑶海区七里站街道红十字会多方筹集资金,主动与区民政、人社、残联等部门对接,组织干部职工救助辖区内困难弱势群体,共筹集救助款31.45万元及价值18.78万元救助物资,惠及困难群众1038人次。他们当中有的是身患重病无法劳动、有的是孤寡老人无人照顾,还有残疾的特困户等,街道红十字会给每户送去慰问金及米、油等慰问品,并鼓励他们增强信心,以积极的态度面对生活。

合肥红十字会琥珀山庄门诊部以及琥珀街道的琥珀谭社居委、北苑村社居委和飞虹社居委三个居委会联合举办“红十字博爱送万家”活动。活动前期,社居委工作人员认真开展了走访,并结合社区居民反映,确定了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农民工、残疾人以及生活困难的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等为救助对象,发放爱心救助金共计30份。此次活动让社区困难居民感受到党和政府以及红十字会的温暖,获得社会一致好评。

亳州路街道开展了以“博爱送万家”为主题的送温暖慰问活动,用实际行动把党和政府及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的关爱送到了千家万户。为确保送温暖活动顺利开展,街道基层红十字组织于1月11日至16日在辖区范围内开展调查摸底,对基层送报的贫困户家庭状况进行核实把关;街道红十字会按照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认真审核把关,最终确定30户贫困户作为春节慰问对象,包括辖区特困家庭、孤寡老人以及遭受重大疾病致使生活贫困的群众、贫困学生、重残疾家庭等。1月18日起,街道各社区支部书记主任带头走访慰问贫困户,为辖区困难群众送去了慰问金,关心和了解他们的生活,也带去了街道基层红十字会对困难群众的关爱之情,共计发放慰问金9000元。

大圩镇红十字会周密安排,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在全镇范围开展“红十字送温暖”活动。镇红十字会高度重视,提前制定活动方案,开展摸底调查,做到“四清”,即困难病残人的家庭住址清、家庭收入清、困难原因清、解困需求清,为落实“两节”走访慰问工作打下坚实基础。活动期间共慰问困难户30户,每户300元,累计9000元,把党和政府的关怀和社会各界的爱心送到了贫困家庭,让他们与全镇人民群众共同欢度和谐美满、吉祥幸福的春节。

肥东麻风病患者感受温暖

为做好“世界防治麻风病日”宣传工作,呼吁社会消除歧视和偏见,共同关爱麻风病患者和畸残者,日前,由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等部门共同组成联合慰问组一行,赴肥东县麻风病院开展送温暖活动,市红十字会将价值5000余元的棉被和轮椅送到了麻风病患者手中,使麻风病患者和畸残者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体会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

在活动中,两名麻风病患者收到了市红十字会捐赠的轮椅,非常开心。合肥市红十字会将遵循“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为配合做好防治麻风病消除危害做出努力,继续为麻风病患者和畸残者提供爱心帮助。

肥西县成功捐献

第五例眼角膜

2月21日上午,省红十字会眼角膜库、肥西县红十字会、县文明办等相关负责人一行来到肥西县第5例眼角膜捐献志愿者家中,看望慰问捐献者的家属。

肥西县红十字会对捐献者及其家人的这种义举给予了高度评价,并表示他们的行为将进一步促进该县的器官和遗体捐献工作,是社会向上向好向善的正能量的重要内容,是红十字会“人道、博爱、奉献”精神的具体体现,更是一个地区精神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肥西县将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多措并举推进“三献”工作再上新台阶。近年来,肥西县人体器官捐献的志愿者逐步增多,目前全县已有24人签订了人体遗体(器官)捐献协议,实现捐献4例,签订眼角膜捐献协议的志愿者6人,实现捐献5例。

市红十字会造血干细胞捐献工作获表彰

日前,安徽省红十字会对2016年度全省造血干细胞捐献工作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合肥市红十字会位列其中。2016年,合肥市红十字会按照中华骨髓库的统一部署和省红十字会的具体要求,认真完成造血干细胞检测入库任务,造血干细胞采样入库900份,实现干细胞捐献1例,26岁的刘啸龙干细胞移植给了苏州患有再生障性贫血的8岁小朋友,挽救了他的生命,截至目前共实现造血干细胞捐献34例。在志愿服务、宣传动员、质量控制等方面取得长足进展,合肥市五位中华骨髓库五星级志愿者荣获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管理中心表彰,成为红十字事业中的榜样。

红十字会知识普及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制定本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四条 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依法开展慈善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每年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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