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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3000元以上工商罚款可要求听证

玉林晚报 2015-12-15 15:20 大字

国家工商总局新修订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规定》(下称《监督规定》)已于12月起施行,该规定将工商行政执法的监督情形进行了细化,个人3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万元以上的工商罚款,可要求听证。

新规规定可要求听证的罚款金额

《监督规定》中明确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实行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制度,行政处罚听证由法制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记者查询现有法律知悉,“行政处罚听证”有法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该条款对可申请听证的情形限定相对较少。

在工商总局最新修订的《监督规定》中,进一步强化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行行政处罚前“告知听证权利”的义务,并对可申请听证的情形进行了细化。其中,包括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广告业务等;吊销、收缴或者扣缴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撤销商标注册、撤销特殊标志登记等;对公民处以3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万元以上罚款;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要求听证的其他行政处罚。新规不但增加了部分原有法律上未具体规定的情形,而且对“较大数额罚款”明确了具体的金额限定,真正实现执法“有法可依”。

行政处罚听证需要走哪些程序

“行政处罚听证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合理地作出公正的处罚。”广西五行律师事务所潘海玲律师解释称,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通过公开举行由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并广泛听取意见,可以减少“错罚”的几率,真正实现公平公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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