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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部门解答养老保险改革五热点

玉林晚报 2015-12-22 15:03 大字

12月10日,本报刊登了《并轨后,我们的养老金怎么领》一文,对广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行了解读,引起很多市民的密切关注。然而,不少人对养老保险改革新规仍有一些不明之处,纷纷致电咨询。为此,记者将热点问题进行了搜集,请市社保局给予官方解答。问题一:个人账户余额能否继承?

“虽然得交那么多年的养老保险费用,但并不是每个人都能长命领取退休金。”交谈中,这是不少市民都会调侃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新规也作出了规定。

根据新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数额建立,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对于职业年金的领取,工作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可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如果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问题二:工作调动,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这一政策,打通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横向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难以转续衔接的“瓶颈”,有利于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问题三:劳模、专家等人群加发退休费政策如何调整?

2014年10月1日后获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2014年9月30日(含)前已获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有关衔接处理办法另行制定。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一次性奖励办法及标准、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由相关职责部门另行制定。

问题四:延迟退休的人员是否需要继续缴费?

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选择继续缴费,也可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办理退休时上年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计发其基本养老金。

而“新人”(改革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和“中人”(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个人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可继续缴费至满15年时再申请领取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问题五:

改革前开展养老金改革试点的机关单位的养老金如何衔接?

从2014年10月1日起,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计算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2014年9月30日前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各地开展试点期间,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严禁挤占挪用,防止基金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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