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家庭进行辅助生育最高可获 5万元补助
本报讯(记者唐劲梅)记者从玉州区卫计局获悉,近期,自治区印发了特殊家庭辅助生育服务实施方案,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最高可获5万元补助。
享受补助应同时具备三条件
近期,自治区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辅助生育服务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称“方案”),明确了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经费结算等相关事项。
《方案》明确,可享该补助优惠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本自治区户籍;(二)2016年1月1日零时前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此后未再生育(含依法收养)的家庭,独生子女死亡或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后未自然怀孕,需要接受辅助生育治疗的;(三)夫妻双方均有辅助生育意愿的。
服务内容围绕再生育技术坏节,针对影响再生育功能的相关疾病进行检查治疗,对采取辅助生殖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实施辅助,包括生育指导,体格检查、生育力评估和再生育禁忌症排查,影响再生育相关疾病的检查和治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孕产期保健等五方面。
辅助生育就诊最高可获5万元补助
根据《方案》,符合条件者,可持相关材料到县级卫计部门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辅助生育服务手册》,经乡、村级初审和县级卫计部门核实上报后,可获得广西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辅助生育服务卡;持该卡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辅助生育就诊,可获得最高标准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
其中,需递交的材料包括:(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县级以上卫计部门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二)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及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独生子女伤残的,需提供中国残联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包含三级)的《中国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三)不孕症疾病证明。定点服务机构包括: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自治区妇幼保健院、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生殖中心。
补助范畴包括常规检查项目(生育条件评估)、辅助生育技术诊疗、孕产期保健等在指定机构进行人类辅助生育技术的诊疗服务自付费用部分。按实际费用结算,夫妻累计补助最高标准不超过5万元,若一次诊疗不成功的,可根据临床需要享受多次补助,累计补助总金额不超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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