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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钦华因受贿被判11年

玉林晚报 2015-11-14 16:28 大字

新华社南宁11月13日电(记者熊红明)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11月13日依法对钦州市原副市长陆钦华受贿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陆钦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4年,被告人陆钦华利用担任广西钦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秘书长、副市长等职务的便利,伙同钦州市海洋局原副局长梁荣好共同收受多家企业和个人贿赂共计556万元人民币。被告人陆钦华及梁荣好(另案已判刑)退出的赃款人民币400万元,陆钦华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06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陆钦华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50万元将继续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陆钦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陆钦华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动供述部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且能积极退出大部分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万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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