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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后和原公司抢单 被告了

玉林晚报 2015-08-26 19:49 大字

小李、小徐、小吴为广西某公司员工,2014年10月3人还在公司任职期间,公司与某小区的3户业主达成了初步装修意向,但在即将签订装修合同时,3户业主又都要求公司退单,巧的是,小李等3人也在此时向公司递出辞呈。

小李辞职后不久,立即与原来有装修意向的其中一户业主签订了装修合同。公司无意中得知此事,想到小李、小徐在辞职后向公司写下的保证书中,曾承认他们在职期间有私接业务的行为,愤怒不已,遂将3人告上法院。公司认为,小李等3人在职期间私接业务违反了其与公司签订的考核制度,辞职后承接的业务触犯了自己的权利,要求3人赔偿公司利润损失、承接私单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公司2014年10月的运营费损失(房租、水电费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李、小徐在保证书上的签字,证实了确有私接业务的不当行为,但广西某公司与某小区的3户业主并没有签订装修合同,未必然取得利润,其主张的利润损失没有依据,主张赔偿承接私单造成的经济损失也没有法律依据。同时,其主张的运营费用(房租、水电费等)是其正常的经营成本,该项费用的支出与小徐、小李的不当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因无依据主张其损失,该公司诉求并未得到法律支持。近日,玉州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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