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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的物业费该谁来支付?

玉林晚报 2015-08-26 19:48 大字

今年上半年,市民庞先生把某小区的房子租给一外地租户,签合同时,两人没在合同里约定物业费由谁交付,也没有口头说明这个问题。几个月后,庞先生接到物业公司的来电,催缴所欠的几个月物业费。很快,庞先生电话联系租户让他交费。可租户表示物业费应该由业主交。面对租房纠纷,庞先生致电《法律帮问》栏目咨询,未约定的物业费,谁来承担合理?

广西某律师事务所的陈律师解答: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明确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本案中,庞先生拥有这套房屋的所有权,即是业主。因此,在与物业签订的合同中,庞先生才是合同的一方而并非房屋的租户,租户和开发商、物业公司并没有直接关系。因此,既然庞先生和租户没有约定,那么,庞先生就有缴纳物业费的义务。

(记者李东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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