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促销,物业公司管得着吗?
近日,市民梁女士在自己经营的店铺里搞促销活动时,收到了物业公司的通知,对方要求她马上撤掉张贴在铺面门前的宣传广告画。理由是该物业公司接到相关单位的通知,该片区任意商铺的宣传广告画不得出现低于市场价的促销,否则严重影响整个行业的经营。如在规定期限内不整改的,该物业公司将采取措施,停止能源供应。
对于物业公司的这份通知,梁女士感到疑惑,自己库存的货物太多,她亏本清仓部分都不允许吗?加上自己搞促销活动的当天,附近也有同行开业,折扣不过是比自己高出一点点而已,对方并没有收到通知,她独自一家怎么就变成了扰乱市场经营?梁女士想知道,在法律条款里,搞促销活动是否有这样的条件限制?同时,自己低价搞促销活动,物业公司是否有资格干预?广西典圣律师事务所陈兆福解答:
一般来说,作为出租人的商场业主(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与作为承租人的摊位经营者都签订有《租赁合同》,而物业公司是商场业主委托的管理人。商场业主为了确保商场经营活动有序进行,大多都在《租赁合同》对促销活动加以约束。如有的《租赁合同》约定:“乙方(摊位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须经甲方(商场业主)书面批准后方能实施。乙方同类产品在其他商场或专卖店促销时,应通知甲方。乙方应配合和参与甲方举办的各类广告宣传、促销和优惠活动。乙方开展促销活动必须按甲方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所有促销活动的内容均需明示于顾客,使用甲方统一制作的POP牌,并按甲方要求悬挂或张贴”,这种情形下,双方都要按照合同来履行。
如果商场业主与摊位经营者没有对促销活动作出约定,则摊位经营者,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违反《租赁合同》其他约定如过度占用公共空间影响其他经营户等,则其促销应不受他人干涉。
(记者陈凤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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