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广西> 广西新闻> 正文

小心!这七种行为要入刑了

玉林晚报 2015-10-13 18:10 大字

今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将于11月1日起全面实施。刑法内容在原有的法律规定基础上或修改或新增了部分内容。以前尚未对具体行为作出规定的,对特定人群、特定行为进行了特别的法律规定,有七种行为容易构成犯罪,市民可要小心了。

行为一:校车、客车司机开车超载或超速

本次修正案新增了两项入罪罪名,开校车或者客车的司机,严重超员或者严重超速的,不论是否有事故,一旦被交警发现或被摄像头拍下,即构成犯罪。

刑法第133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民警释法:记者从北流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了解到,在11月1日刑法修正前,民警对从事校车业务的车辆违法处理通常有两种,一种是有校车资质的私人车处罚,按照一般的车辆超员超载行为进行扣分、罚款;另一种是真正具有校车资质的校车超员的话,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中对违规校车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两者的差别仅是,校车的扣分、罚款的力度要比普通车辆重,多半为行政处罚。而刑法修正后,将对该行为进行刑事上的监管,力度要比以前更大。

行为二:学霸替学渣考试作弊

替考,或为义气或为钱财。但是,刑法修正案(九)推出后,无论是学霸也好学渣也好,替考都将构成犯罪。

刑法第284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释法:桂金剑律师事务所曾小明律师分析称,我国原刑法中虽无考试作弊的罪名,但基于考试期间的试题已经出现不可控性而不再是国家秘密,此时泄露或者非法获取试题的行为不可能构成国家秘密类犯罪。但是,试题参考答案在考试期间仍属国家秘密,任何将答案传递给考生的行为都可能构成国家秘密类犯罪。另外,对于使用、窃照专用器材进行考试作弊的行为,可以考虑行为人是否构成刑法第284条规定的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罪。考试作弊的立法在于把高考等国家考试建设成为社会诚信考场,打造考试公平环境。

行为三:虐待弱势群体

幼师欺负小朋友,保姆打骂看护老人等案件时有发生,未造成明显严重后果的,事发后多半仅是劝退、行政处罚。但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幼师若再有此类行为,将面临牢狱之灾,幼儿园及幼儿园主管人员也将面临刑事处罚。虐待家庭成员或其他同等性质虐待行为的,也将面临入刑的危险。

刑法第260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释法:对于虐待罪,我国原刑法第260条有明确的参照规定,即“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它仅仅是指虐待家庭成员,而未对其他的弱势群体受侵行为进行具体规定。

律师认为,对特定的人群作出特别的保护规定在法理上是因为社会发展的需要,弱势群体在维护自身的权益上受到一定的限制,不利于体现社会公平,而该法律修正将为该群体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保障。

行为四: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如今,手机的普及,信息的转发和传播变得更加容易,而编造虚假信息并传播的行为,在刑法修正案(九)推出后变得危险了,你有可能因此构成犯罪。

刑法第291条: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释法:如今,信息的快速传播让市民开始在混乱的媒体环境中无意识吸收信息,未经核实筛选而相信,容易造成误导。而作为媒介管理者,未经核实信息来源,轻易对信息进行转载、刊发,造成不必要的社会影响。由于社会发展速度加快,新型的不良行为的处罚在原有的刑法下不能得到完善,受侵害的一方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刑法修正后,对此作出具象的规定,违反规定的行为将面临刑事责任。

行为五:扰乱法庭秩序

刑法修正案(九)一出,原告或被告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辱骂法官的行为有治了,将一律构成犯罪。

刑法第309条:

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律师释法:审判庭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审判各类案件的重要场所,神圣、庄严、不可侵犯。在法庭上肆意发泄不满情绪,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是对法律的亵渎,对法庭的藐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11月1日起,这类行为将全面参照修正后的《刑法》进行严格处理,为维持法庭秩序提供保障。

行为六:撒泼耍赖阻止警察执法

法官不能骂,警察也不能打。刑法第277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律师释法:律师介绍,如“打警察”,则可能触犯我国原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妨碍公务罪最高刑罚是三年有期徒刑,过失致人死亡最高刑罚是七年有期徒刑,可能构成妨碍公务罪。如果打得严重的话,则可能触犯我国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本次刑法修正对“打警察”作出了“从重处罚”的规定,在于保障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人身等方面的安全。

行为七:医闹

类似医生被患者捅伤、患者家属拉横幅闹医院等医患事故在近些年来时有发生,而集体无序对公共场所进行聚集闹事的行为也屡见不鲜。这次,刑法修正案(九)明确医闹入刑。

刑法第290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释法:在原刑法中对“医闹”有相关适用法律可作参考,原刑法第290条明确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修正后的刑法在该条例上特别加上了“医疗”领域的相关规定,对个别人以医患矛盾为由,故意扰乱医疗机构秩序,严重侵害医护人员的身心健康,社会危害严重的行为,将要追究刑事责任。(记者黄清)

新闻推荐

并轨后 我们的养老金怎么领

...

广西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广西这个家。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