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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理赔 是否享有误工、陪护、营养费

阜阳日报 2015-02-18 09:15 大字

[摘要]本报记者 李方达 通讯员 朱娜 黄丽

案例 2014年8月,高某与一辆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电动车上的刘某、张某、李某摔伤。高某报案后与当初购买保险的某财险公司联系,并送三位伤者到太和县医院住院治疗,交纳住院费。几天后因高某有事外出,没及时补交医疗费。医院没再给伤者输液。高某回来后,补交了医疗费,医院才继续为伤者输液。刘某、张某、李某出院时,高某花去医疗费、赔偿伤者误工费、后期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7000多元。

事后,高某拿着系列住院单找某财险公司理赔。但该财险公司只同意赔付其保险金12548元,拒绝赔偿高某离开期间,伤者没在医院输液的误工费、陪护费、精神损失费和后期营养费以及事故引起的400元拖车共计4400多元。双方就如何理赔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去年10月,高某投诉至太和县消协,请求维权。

太和县消协调查后,组织投诉双方进行三次现场调解。被诉方某财险公司认为高某提供的医疗费清单上有1600元的非医保用药不属于理赔范围;高某离开期间,医院给伤者治疗,拒绝赔付期间的床位费、误工费和陪护费。此外,伤者医嘱上的“不负重,锻炼2个月”不能作为赔偿其2个月误工费、营养费和精神损失费的依据。

投诉人高某认为,三位伤者入院治疗以来,某财险公司没到医院看望调查,更没有垫付医疗费;伤者住院后期20天,医院因为欠费才对其不治疗的,后期补交费用应该赔付。另外,三位受害人后期的误工费等赔偿调解是由财险公司开展的,其赔偿标准也是某财险公司提出的,应该给予理赔。

投诉双方就某财险公司是否应该赔付高某赔偿给受害人刘某、李某的4452元各执一词。太和县消协与某财险公司负责人牛某面对面座谈,指出其公司服务中存在的问题。经过座谈,牛某承认其公司服务跟踪不到位,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太和县消费者协会调解下,投诉双方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被诉人某财险公司赔付投诉人高某12548元的基础上再另行赔付1700元,合计赔付14248元,最后双方达成和解。

案件评析 这是一起因车险理赔引发的消费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本案中,消费者高某购买了某财险公司的保险产品,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某财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高某给第三者刘某、张某、李某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刘某、张某、李某赔偿保险金。某财险公司可根据高某的请求,应当直接向刘某、张某、李某赔偿保险金。

基于此案,太和县消协提醒消费者,若购买保险后出险造成第三者损害,且应负赔偿责任明确,可依法向保险公司提出请求。让保险公司直接赔偿第三者保险金。如像高某那样,作为中间人,向第三者赔偿,之后再找保险公司理赔,很容易出现理赔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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