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农村重婚现象不可忽视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0-12-14 13:04 大字

随着时代巨变与个人意识的觉醒,近年来,婚姻关系变得越来越脆弱,但离婚毕竟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一系列问题,于是在前婚未解除的情况下,又与他(她)人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的现象频频发生。这严重违背了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影响家庭稳定和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给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造成无法弥补的心理创伤,有时甚至造成恶性案件。可以说,这已构成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隐患。

“小姨子”插足“老婆”变“大姐”

太和县宫集镇的李某,在妻子张某怀孕期间,与小姨子产生了婚外恋,后结伴外出打工生活,并于2008年春生育一子。 2009年夏,张某携带长女与邻村一男子共同生活,并于2010年春生育一女。2010年8月,李某提出与张某离婚,法庭上双方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张某表示,其与李某的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请法院给他们一个和好的机会。她与现同居男友有约定,双方可以随时拆散,目的就是为了确保她与李某的婚姻安全。

李某也说自己与小姨子虽然有同居生活,但目前都为这种冲动的结合而后悔。现双方的关系处于“骑墙”状态,左右不是。

因李某和张某在前婚姻尚未解除的状态下,分别与她(他)人同居生活的行为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一准许离婚的情形,该案调解无效。法院遂作出判决,不准许李某与张某离婚。

“女婿”拐跑“儿媳”老母泪水涟涟

太和县二郎乡村民王某在外地打工期间,留守的妻子汪某与王某妹夫黄某产生了暧昧关系。 2008年夏,汪某与黄某私奔,下落不明。此事在当地传得沸沸扬扬。

王某妹妹是残疾人,有两个年幼的女儿。黄某离家后,黄的父母便借口“不能大人、小孩一起操心”为由,将王某妹妹赶回娘家。这对王母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从此一病不起,整日以泪洗面。

2009年12月,汪某提出与王某离婚,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汪、黄两人共犯重婚罪的刑事责任,二人闻风而逃。因汪某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诉讼,本案被当庭按撤诉处理。而王某的起诉也因证据不足,被说服自动撤回起诉。黄某涉嫌非法遗弃行为,目前公安机关正在侦察处理中。

法官:重婚案属刑事自诉案件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 (她)人公开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或者明知他(她)人有配偶而与之公开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的一种违法行为。

重婚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律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她)人办理结婚登记。在实行单一登记结婚的我国,只要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不论是否同居,重婚即已构成;二是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她)人以夫妻名义公开、持续和稳定地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构成重婚。

现实生活中,第二类情形很难被发现,因为这类涉嫌重婚的行为人为规避法律的制裁,通常均不会以夫妻名义公开、持续和稳定地共同生活,更不会去进行结婚登记。依据当前刑事审判“疑罪从无”的基本原则,这些人虽然具有重婚行为,但并不一定就构成重婚罪。因此,在新的司法解释未出台前,目前只能定性为非法同居。而不以夫妻名义公开、持续和稳定的共同生活,则称之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两者均不能认为是重婚。

重婚案件也并非难以确认,如两人在居住地有固定住所,且相互之间以夫妻身份相对待,对外也以夫妻自居或在共同生活期间生育1至2名子女等情况,即可认为是重婚。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类案件属于被害人向法院提出控告法院才追究,不控告则不追究的自诉案件。因此执法机关一般不会主动追究,但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并认为已构成重婚案件的,可以转请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阮福全 本报记者 胡明兵

新闻推荐

太和县水务部门一批退休职工生活凄惨城里无房 农村无地 工资无着

退休十余年,没拿到正常退休工资,每月只领取50元、200元不等的生活费,多年来,太和县水务局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下简称水建公司)一群老职工,一直在向有关部门反映退休工资被拖欠问题。王连启就...

太和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太和县这个家。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