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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母偷埋他人田 承包户起诉获赔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1-04-12 12:52 大字

本报讯 保全自身利益,也应当顾及他人感受。近日,太和县法院调结了这样一起土地经营权纠纷案,原告宫保军当庭获得了被告宫清明给予的经济赔偿2000元。

二轮土地承包时期,宫清明父亲墓地所在耕地被分给宫保军承包耕种。去年10月,宫清明母亲徐某去世,徐生前曾一再要求儿子在其死后要将自己和已经去世的丈夫合葬,但宫清明多次与宫保军协商未果,以致徐被火化后一直不能入土为安。今年春节前,宫清明趁夜色掩护,找来亲友将其母的骨灰与其父合葬一起,为此双方产生纠纷。宫保军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排除妨碍,恢复土地利用原状,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作为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户,被告将其母与其父合葬于原告承包地里,应事先征求原告的同意,故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排除妨碍,恢复土地利用原状,但基于本案涉及到农村丧葬风俗习惯,判令被告将其母坟墓移走另行安葬,也违背公序良俗,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确实造成了实际侵害,并还带来了一定的精神负担,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阮福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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