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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嫌犯不再辩解

新安晚报 2015-04-18 16:11 大字

侦查人员出庭证明有关犯罪情况后,被告人对其事前联系毒品交易事实及归案后的有罪供述不再进行辩解。日前,临泉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韩永龙运输毒品一案,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永龙与熊诗旺约定购买200克毒品海洛因。韩永龙驾车从连云港到阜阳,准备从熊诗旺处购买毒品后运回连云港。熊诗旺送货途中在临泉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在交易地点阜阳市化肥厂附近将韩永龙抓获。熊诗旺患有脑瘤,在诉讼阶段病重死亡。

被告人韩永龙涉案毒品200克,在基层法院的管辖案件中系案情重大,属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范围。为进一步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审委会委员亲历庭审过程,全面了解、熟悉案情,直接审查事实和证据。该案由临泉县法院副院长白春子担任审判长,临泉县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海涛出庭支持公诉,县公安局办案民警观摩庭审。

毒品案件存在较为突出的取证难、印证难、认定难,因此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办案民警出庭说明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所目睹的犯罪过程、现场情形、抓获嫌犯等事实情况,对某些案件通过开庭审查证据、认定犯罪事实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该案涉案毒品达200克,且同案被告人因患脑瘤死亡,被告人韩永龙到案后始终坚称是收到公安特情引诱,否认其与同案被告人联系交易毒品事宜。为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临泉县法院在庭审中依法通知负责抓捕韩永龙及同案被告人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侦查人员当庭说明了被告人犯罪的现场情况,并当庭接受法庭、公诉人、辩护人的交叉质询。

法庭查明,韩永龙及同案被告人事前联系好交易毒品海洛因200克,同案被告人送货时被公安人员抓获,为争取立功表现,同案被告人带公安人员到事先约定的交易地点抓获韩永龙。侦查人员出庭证明有关犯罪情况后,韩永龙对其事前联系毒品交易事实及归案后的有罪供述不再进行辩解。

法庭审理查明,韩永龙购买毒品准备运回连云港,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韩永龙携带现金、驾驶车辆到阜阳,尚未购买到毒品即被公安人员抓获,其运输毒品形态属犯罪预备,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合议庭休庭评议后经审委会讨论决定,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韩永龙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当庭宣判后,韩永龙表示服判不上诉。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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