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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假药酒丧命

安徽法制报 2010-01-14 02:03 大字

在乡村集市地摊上不辨真伪图便宜廉价购买假药酒医治胃病,好心送与患胃病的朋友饮用,却不幸致其死亡,惹来一场官司。

界首市沙北某村的江某患有慢性胃病,经多方医治未愈。 2009年3月的一天,他到集市赶集,发现不远处马路旁围了一群人,好奇的他近前一看,是一位乡村游医在向围观的群众兜售能治百病的药酒。听到这廉价的药酒有如此神奇的功效,江某动心了,他毫不吝啬地从口袋里掏出10元钱购买了3瓶药酒。回到家里按照该药酒说明书服用了一次,当时因感觉口味怪异就停止服用。

2009年4月的一天,朋友黄来到江家做客,看到江某家会客厅桌子上搁置的药酒便询问该药酒的主治功效,当听说该药酒可以根治胃病时,黄某想到自己也患胃病多年未能治愈,这下可遇到了“灵丹妙药”,当即索要了一瓶药酒。回家后,黄某按时服用药酒,当药酒即将服用完毕时,黄某感觉四肢发麻,头脑晕眩,遂到本村一无资质的个体医生刘某处就诊,刘某轻描淡写地为黄某把脉问诊后即为黄某挂上吊水,随后便到邻居家搓麻去了。不一会,吊水的黄某出现全身抽搐,口吐白沫,不省人事,其家人急忙拨打120急救电话,未等到市医院的救护车来到他就闭上了双眼。黄某死亡后,经当地公安部门对其进行尸检和对其饮用的药酒剩余部分进行取样鉴定,结论为黄某因服用含有乌头碱成分的药酒后中毒死亡。其家人在悲痛之余,找江某和刘某索要赔偿遭拒绝,无奈将江某和庸医刘某告上法庭要求经济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因服用江某提供的药酒后中毒死亡,存在过错。刘某明知自己无行医资格,还给黄某用药吊水,且在吊水过程中离开病人,没有尽到观察义务,延误了黄某最佳抢救时间。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江某赔偿黄某人民币71248.05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2500元。刘某赔偿人民币56998.44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2000元。

·聂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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