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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出轨诉离婚老父作证还公道

安徽法制报 2010-04-22 01:46 大字

界首讯 原告刘某因感情出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没想到其年迈的老父亲竟当庭为儿媳作证,揭露原告的丑行。日前,界首市人民法院对这起颇耐人寻味的离婚案调解结案。

原告刘某与被告付某均是界首市城区居民。 2004年3月相识后情投意合并建立恋爱关系。 2005年5月1日双方结婚,同年9月生育一男孩。婚后小两口恩爱有加,夫妻关系和睦,尤其付某贤惠孝顺,勤俭持家,深得公婆喜爱。然而自2008年初原告到广东某企业打工后,这个和谐的家庭便悄然发生了变化。离家初期,刘某还经常与父母妻儿联系、问候、向家中汇款,随着时光推移刘某音信渐少,甚至以种种借口连春节也不回家。付某也曾风闻丈夫是广东某私企部门主管,且与同单位一女性关系暧昧,但天真善良的她自信爱情基础稳固,丈夫不会“花心”。 2010年春节后刘某的父亲预感不妙,瞒着家人去了一趟广东。几日后刘某终于回家,但第二天付某便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刘某这次回来的目的竟然是离婚。

案件审理过程中,任凭刘某父母及亲属多次规劝,被告付某苦苦哀求,但原告刘某离婚态度坚决。案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付某认为原告是有第三者插足才导致感情变化,对于感情破裂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同时,婚生子应由被告抚养,原告依法承担抚养费。原告否认第三者插足的事实,并要付某拿出证据。付某欲哭无泪,晕倒在被告席上。旁听席上原告刘某的父亲忍无可忍,举手向法庭报告,请求作证。老人向法庭出示了数张儿子刘某与其他女性亲昵、暧昧的照片。面对自己父亲的指证,原告不得不羞愧低头。

法官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经调解和好无望,应予解除。原告刘某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对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有重大过错,在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时,应考虑保护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法官严厉指出了原告刘某的错误,经耐心释法析理结合亲友调解,原、被告最终达成离婚协议,婚生子由被告付某抚养,原告一次性给付被告婚生子抚养费20000元,并给付被告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以上费用均于调解达成协议当日履行完毕。 (李永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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