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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培生闫艳本院受理原告程宏波诉被告周培生闫艳民间借

安徽法制报 2016-04-12 11:53 大字

周培生、闫艳:本院受理原告程宏波诉被告周培生、闫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40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2日

何松苗、龚爽英:本院受理原告张芳芳诉被告何松苗、龚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42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2日

郑先明、杨洪涛:本院受理原告许郭明诉被告郑先明、杨洪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2日

安徽星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徐杰、安徽鑫天泉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肥星光天地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韩幼华诉被告安徽星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徐杰、安徽鑫天泉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肥星光天地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1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2日

安徽星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徐杰、安徽鑫天泉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肥星光天地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丽雯诉被告安徽星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徐杰、安徽鑫天泉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肥星光天地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2日

安徽星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徐杰、安徽鑫天泉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肥星光天地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万成诉被告安徽星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徐杰、安徽鑫天泉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肥星光天地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2日

陈东: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和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2日

安徽万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许幼强诉被告安徽万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26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2日

袁祖法、叶艳利: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袁祖法、叶艳利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3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袁祖法、叶艳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231722.12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至2012年9月17日为15651.75元,此后利息以所欠租金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并以保证金44450元冲抵逾期利息);

二、被告叶艳利对被告袁祖法应负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70元,由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348元,被告袁祖法、叶艳利负担492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袁祖法、叶艳利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2日

常芳、杨顶洪: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常芳、杨顶洪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常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80017.51元及逾期利息(计算至2012年11月23日的逾期利息为4467.96元,此后利息以所欠租金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并以保证金12300元冲抵逾期利息);

二、被告杨顶洪对被告常芳应负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90元,由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345元,被告常芳、杨顶洪负担194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常芳、杨顶洪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2日

张军、刘莹莹: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军、刘莹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2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张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219607.44元及逾期利息(计算至2013年1月29日的逾期利息为26479.59元,此后利息以所欠租金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并以保证金38400元冲抵逾期利息);

二、被告刘莹莹对被告张军应负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40元,由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590元,被告张军、刘莹莹负担48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军、刘莹莹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2日

程华:原告汤晓磊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31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2日

杨贺丰:本院受理原告李萍诉你及陈明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2日

王祥:原告程国旗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29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2日

陈定明:本院受理原告吴伍中诉被告彭宗国、陈定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43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2日

申请人安徽阜南县富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遗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号码为(31900051)20772236,票面金额肆万元整,出票日期2015年11月13日,出票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通威太阳能(合肥)有限公司,收款人通威太阳能(安徽)有限公司。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2日

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阿克苏星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30900053)27493754,票面金额贰万元整,出票日期2015年3月18日,出票行兴业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合肥南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收款人合肥市巨山机械有限公司的一张银行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3月26日做出(2016)皖0103民催3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阿克苏星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支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2日

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张家港市通晟电梯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30900053)27502645,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5年9月24日,出票行兴业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安徽东方旭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张家港市天越电气有限公司的一张银行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3月26日做出(2016)皖0103民催3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张家港市通晟电梯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支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2日

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合肥华升泵阀股份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30100041)20145988,出票金额贰万元整,实际结算金额壹万肆仟陆佰元整,出票日期2011年11月4日,出票行交通银行合肥阜阳北路支行,收款人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申请人合肥华升泵阀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张银行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3月26日做出(2016)皖0103民催2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合肥华升泵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支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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