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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傍名牌 患者须警惕记得分清“商品名”与“通用名”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4-10-28 10:17 大字

[摘要]记得分清“商品名”与“通用名”

日前,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一起销售的药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这一案件告诉消费者,药品也有傍名牌现象。由于药品具有“通用名”与“商品名”的区别,应引起消费者的注意。

投诉方带着公证人员取证

不久前,浙江康恩贝制药有限公司法务人员投诉,称县城某大药房销售的“前列康”药品,系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冒牌药品,请求查处。投诉人在提交投诉书的同时,举报人同时提供了南京市公证处一份证据保全公证书和“前列康”商标注册证、驰名商标认定证书以及山东、河南两省的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投诉方说,他们为取得证据,特向南京市公证处申请了保全证据公证,公证机构指派公证人员随举报人共同赶至阜南县,对举报人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现场购买侵权药品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公证人员根据《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对购买的时间、地点、经营者的店面名称、购买的产品标注等情况进行记录,对购买到侵权药品加贴封条封存,并拍照8张作为附件。

以公证的形式保全证据,目的是防止经营者过后隐匿或否认销售过侵权药品。

市监部门依法处罚

接诉后,执法人员对投诉材料进行了认真研读。得知“前列康”是浙江康恩贝制药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在2012年5月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前列康”牌“普乐安片”投放市场20多年,每年投放的广告费达数亿元。康恩贝公司未授权贵州某公司使用“前列康”注册商标使用权。两份法院民事判决书表示,康恩贝公司起诉山东、河南两省企业销售侵权“前列康”药品胜诉并获得赔偿的案例。

执法人员随后来到某大药房展开调查,现场发现标示为“贵州某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前列康”保健食品15瓶。该“前列康”保健品的包装盒正反面的显著位置突出使用“前列康”三个汉字,与康恩贝公司的注册商标“前列康”完全相同。

《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商标法》规定,该大药房的经营行为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阜南县市监局立即给予了行政处罚。

药品有“通用名”和“商品名”

药品名称一般分为 “通用名”和“商品名”,一般的消费者往往不能区分两种名称的区别。

“通用名”是由国家药典委员会按照《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组织制定并报卫生部备案的药品的法定名称,是指药物有效成分的名称,是同一种成分或相同配方组成的药品在中国境内的通用名称,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凡上市流通的药品的标签、说明书或包装上必须要用通用名称。药品的“通用名”任何药品生产厂家都可以使用,不可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具有通用性,

“商品名”是制药企业自己确定,为创造企业的品牌而精心设计的,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产品名称,具有专有性,不得仿用。 “商品名”在成为注册商标前,不过是一个药物的另一种通俗或者区别性的叫法,但是通过注册,药品“商品名”变为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商标”,受《商标法》保护,具有排他性。

“通用名”具有通用性,这样一个“通用名”下,由于生产厂家的不同,可有多个“商品名”。比如:有一种抗感冒药品通用名叫“复方氨酚烷胺胶囊”的,有很多厂家在生产。不同的厂家给自己生产的 “复方氨酚烷胺胶囊”又取了一个商品名以区别于其他厂家的产品,所以就有了名叫 “盖克”、“快克”、“快康”、“泰克”、“感康”、“仁和可立克”等“商品名”。一般药品广告宣传的名称就是商品名或注册商标,树立自己的品牌。

药品的“通用名”一般较为专业,不容易记,字数较长,而“商品名”则较为通俗上口,两三个字就形象地表述出来,“前列康”名字就是这样。

本报通讯员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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