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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司机逃与不逃后果大不同

安徽法制报 2014-06-13 20:44 大字

本报讯 交通事故中,逃逸与不逃逸,并不是一字之差那么简单。6月4日,记者从阜南县人民法院获悉,在该院近期审理的两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驾驶员逃逸与否,使这两起案件的判决大相径庭。

2013年10月3日零时40分,代某驾驶自卸货车,沿阜南县S328线由东向西逆向行驶与相对行驶刘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司机刘某死亡,坐在摩托车上的耿某受伤。事故发生后,代某由于害怕,并没有抢救伤者,而是驾车逃逸。事故发生后,阜南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逃逸的代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后来经过了解,自卸货车的实际车主是冷某,法定车主是阜南县某公司,该公司为该车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500000元,不计免赔率)。

由于驾驶员代某驾车逃逸,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在商业险内不予赔偿。实际车主及法定车主与受害人及受害人亲属未能达成赔偿协议。

经阜南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和责任,冷某作为肇事自卸货车的实际所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保险公司只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最终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万余元,受害人耿某及受害人刘某亲属其余合理损失由实际车主冷某赔偿,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3万余元,法定车主阜南县某公司和驾驶员代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驾驶员代某因犯交通肇事罪,未能得到受害人及受害人亲属谅解,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

同样是发生在阜南县境内328省道,刘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自行车驾驶人张某某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张某某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事故发生后,刘某及时报警并向保险公司进行了报告,交警及时赶到事故发生现场进行了处理。阜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刘某、张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后经了解,肇事的客车实际车主是刘某某,雇佣驾驶员刘某,车辆挂靠阜阳某集团,该集团为这辆车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500000元,不计免赔率)。

法院认为,根据公安机关责任认定,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刘某某应当在事故责任范围内按比例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因肇事车辆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不计免赔率,所以,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共11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23万余元。 (翟亚东马万强记者李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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