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袋装食品无生产日期经营者一马虎,三千元被罚了

安徽法制报 2013-05-27 22:16 大字

[摘要]经营者一马虎,三千元被罚了

阜南讯 袋装食品无生产日期,经营者进货时没有查验相关的合格证明,未尽法律规定的查验职责,使不合格的食品流入市场,经营者因此受到处罚。

日前,阜南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市场巡查时,发现一食品店货架上摆放的一种小米酥袋装食品,其包装袋上只标有产品名称和生产厂址,而没有标注生产日期。没有生产日期,消费者就不知该食品是否过期,食品就存在安全隐患,执法人员遂展开调查。《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上应当标明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等事项。所谓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通俗上讲,就是指食品生产完毕出厂进就带有包装的食品。预包装食品有两大特征,一是应当预先包装,二是包装上要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的标示。国家为加强预包装食品的管理专门制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强制要求食品标签的内容必须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以及其他应标示的内容等。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也是消费者了解产品信息的最直接有效的途径。无标签或标签内容残缺不全,就无法判断食品是否合格,剥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知情权。

食品标签无生产日期从根本上讲是生产者的责任,但是《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经营者不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以致在其经营的场所内出现无生产日期的食品,构成了“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就要承担销售环节的法律律责任。

经调查,该食品是经营者从外地下乡送货车上购进的,购进8公斤,当时没有索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以及进货发票。购进后就放在货架上对外销售,直到被查时仍没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经营者也知道不能销售无生产日期的食品,被查时反问:“会没有生产日期吗? ”

据此,阜南县工商局依法没收了未销售的该种小米酥3公斤,并处罚款3000元。 (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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