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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县张溪镇汪坡中学一保安反映:学校不给“最低工资”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6-03-01 08:59 大字

■ 本报记者 胡明兵

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地方,理应模范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近日,东至县张溪镇汪坡中学一高姓保安却向记者反映,该校拒不执行国家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他多次向校长反映,可校长的意思就是“要干就干,不干可以回家”,这让他无法接受。

高某2008年到汪坡中学当保安,当时说好每年工资10000元。2015年东至县教育局下文件,要求将保安工资提高到15000元每年,但他的工资却迟迟没涨。他去找校长,校长答复说,教育局规定的不是工资,是保安津贴。工资就是10000元每年,如果不干可辞职。 “我已经干了八九年,学校也没给我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我现在回家,以后我该怎么生活呢? ”

记者了解到,2015年,东至县最低工资标准已经调整到1150元每月,按此标准计算,保安每年的最低工资应该达到13800元。

记者联系了东至县教育局教育股洪股长,他说,教育局去年发文要求学校配备保安,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男性。符合条件的农村学校保安,政府按照15000元每年的标准拨付工资,城区学校的17000元每年。对于超龄的保安,农村学校10000元每年,城区12000元每年。保安每年工作9个月,按照10000元每年计算,也差不多可以达到最低工资标准了。

对洪股长的解释,高姓保安并不认可,他认为,同是劳动者,为什么教师工资可以按照每年12个月计算,而保安的工资只能按照每年9个月计算呢?这样算合法吗?

对此,安徽大学法学院李坤刚教授认为,学校保安和教育行政部门之间应该是事实劳动关系,如果教育局认为按9个月计算,应该以劳动合同为准,如果没有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应该以12个月计算。现在,该保安可以要求教育局兑现起码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并办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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