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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县东流镇小村并入大村后土地租金分配起争执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6-03-15 08:56 大字

■本报记者胡明兵

在农村,村与村合并很正常,合并后原小村的土地等财产和财产性收益该如何分配?分配由谁说了算?这成了一个问题。日前,东至县东流镇长岭村几位村民反映,该村并村前的千亩土地被并村后的大村发包给别人,承包收益原小村村民却没拿到,从而引发村民多年信访。

2016年3月4日,长岭村村民告诉记者,榨树墩圩位于东流镇升金湖边的榨树墩高地上,当时圩内面积约1300亩,原本不具备耕种条件。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施畈村全村村民出工挑土建成耕地,从建成到上世纪八十年代,成为当时施畈村各组的自留地粮仓,1980年,国家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各组将圩内土地作为非农业税计税面积土地(自留地)分到各户耕种。1984年,施畈村召开各组会议,村干部在会议上提出,免除施畈村村民孩子上学的学杂费和“两交”费用(农业税和干部工资),以此作为条件,换取村里对榨树墩圩自留土地的管理权。管理权收上去之后,村里并未遵守协议,村民的孩子上学仍需缴费,不交费不能进课堂。不交“两交”费用,村干部就带人到各家强收。 “也就是说,我们村民被村干部忽悠了,被骗了。 ”村里将土地收上去后,将土地对外出租给他人耕种,但租金施畈村民分文未得。

知道被骗之后,施畈村村民多次向村里要求归还土地,但一直未能如愿。2007年,施畈村并入长岭村。2013年,原施畈村和一刘姓土地流转大户的合同到期,村民再次提出要求自行分地,村干部却提出对外流转承包费“三七开”,村里得三成,原施畈村村民得七成。但后来村民才知道,村里所说的七成,并不准备发放给村民,而是留在村里,用于原施畈村的公共事务建设。原施畈村民不同意,提出“二八分成”,并且“八成”租金要分到原施畈村各户。此次协商不欢而散。

2014年,长岭村将榨树墩圩土地转包给陈某,原施畈村十三个村民组长和其他村民维权代表,再次来到长岭村委会,要求解决榨树墩圩承包费的分配问题,村干部答应解决,可至今也没解决。原施畈村民认为,现在的长岭村干部根本没有诚意和他们商谈榨树墩圩承包款的分配问题。

反映问题的村民向记者出示了一份东流镇人民政府的信访答复意见书,意见书中写道,长岭村分别召开施畈片村民组长、党员代表会议和全体村民代表会议,就承包费使用情况形成一致意见,明确榨树墩圩由长岭村统一发包,承包费的三分之二用于施畈片的公益事业。榨树墩圩承包费不能分配到户。

镇政府还表示,督促长岭村落实全体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将承包费三分之二的资金用于解决施畈片公共设施和水利兴修等公益事业,长岭村委会要广泛征求施畈片村民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管理使用方案,将承包费的使用情况定期向施畈片的村民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至于为何不能将承包费分配到户,答复中并没有解释。

反映问题村民认为,原施畈村的土地收益分配,应该由原施畈村村民说了算,而不应该由并村后的长岭村全体村民说了算。现在,原施畈村十三个村民组组长及村民都要求“二八分成”,村里得二成的管理费,其他八成应分配到原施畈村每家每户头上,或者将土地分配到每家每户。就此事,记者联系了长岭镇分管此事的钱副书记,他表示一切以信访答复意见为准。

省民政厅基层政权处一位领导告诉记者,村与村合并,原村集体资产应该在并村时就处理好,处理好后再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他个人认为,目前最好的处理方式是,给原施畈村、现施畈片单独设立一个账户,把资金放在该账户,由现施畈片全体村民决定如何使用土地流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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