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住手中的权力切实依法办案访五河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高峰
[摘要]访五河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高峰
记者:中央“两个规定”的出台,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就支持和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制度安排。请问您对此有怎样的认识?
高峰:两个规定的出台,非常及时。 5月15日,公安部为此专门召开会议作出了安排,我们作为基层公安民警非常欢迎和支持。两个规定规范了权力运行,使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和民警自觉规范自身行为,不乱“张口”、不乱“伸手”,同时,也为民警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了制度保障,最大限度地促进了司法公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记者:在现阶段,单纯指望或依靠办案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素质维系案件公平并不现实,规定和办法出台后,提供了哪些制度性的保障?制度生命力来自执行,如何保证规定和办法的执行?
高峰:“两个规定”和“办法”出台后,我认为是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划出了“红线”,两个规定中有记录制度、通报制度、监督追责制度,为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执法不受干扰,提供了制度保障。
规定和办法已经解决了制度问题,如何贯彻执行,考验着每一位执法民警,特别是起着引领带头示范效应的领导干部。首先,加大对领导干部遵守两个规定和办法的监督问责,坚决杜绝领导干部带头违规情况,对违规干预插手案件的,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将处理情况及时全面的进行曝光;其次,加大对带“长”民警的监督,制定符合公安机关内部执法办案环节的实施办法,约束带“长”民警执法行为;最后,还应对普通民警手中权力进行约束,“大道至简,有权不可任性”,普通民警在履行职责,认真如实做好记录他人干预司法、插手案件处理情况的同时,也必须管住手中的权力,切实做到依法办案。“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再好的制度规定,都要看最终执行的情况。下一步,五河县公安局将按照公安部的部署,针对两个规定的具体实施,出台系列的规章制度。一是规范各级民警,包括领导干部的执法行为;二是包括公安机关内部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的行为如何记录,在县级层面如何通报、如何问责,将进行细化,让每一条、每一点都更具操作性。真正将两个规定在五河县公安局落到实处。
记者:规定中要求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进行全程“留痕”,但是实际操作过程中,司法人员会不会因为承担的压力过大,而故意少记漏记。怎样保障司法人员如实记录?
高峰:规定中充分考虑了司法人员记录存在的实际困难,较好地解决了保障司法人员如实记录这一问题。在规定确立的制度体系中,保证如实记录是基础、是前提。一方面,规定让司法人员放心记录,明确执法人员依法如实记录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其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对记录人打击报复的要追究责任。另一方面,规定让执法人员不敢不记录,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规定的出台让民警不得不记,且记录后有了法律上的保障。
记录考验着基层人员的勇气和担当,考验着他们的法治信仰,也考验制度保障是否到位。如果一名基层执法民警如实记录后没有好日子过,影响到今后的工作、晋升,受到打击报复时没有得到有效保护,那么这项制度是无法延续的。如果保障到位,鼓励和表彰这种勇于担当的行为,我相信绝大多数基层执法民警会勇敢地站出来进行记录。下一步我们将为民警提供更多的保障,确保他们如实记录。·本报记者法治安徽网记者李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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