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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线下钓鱼受伤

安徽法制报 2015-11-09 12:21 大字

抱有侥幸心理在高压线下钓鱼,结果往往非死即伤,并带来赔偿纠纷。五河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一起触电人身损害纠纷案件,判决触电人自担80%责任,再次为钓友们敲响“自我保护”的警钟。

2015年4月10日下午,40多岁的李鸿和钓友到一村民鱼塘钓鱼,塘主提醒鱼塘上有高压线,注意安全,但两人还是在塘边坐了下来,抛下了挂上饵的鱼钩。李鸿一开始还是很小心,抛钩和起竿都不高举,但随着钓鱼成果增多,心情大好,谨慎之心渐渐消失了。当他感觉又一条大鱼上钩,便猛地提起了鱼竿,谁知竿头甩到高压线上了,悲剧就此发生。据当时塘边一起钓鱼的鱼友回忆,突然听到一声巨响,像打雷的声音一样,接着就听到李鸿喊了三声“电”,瞬间发现他倒在地上被电击了,大家连忙一边拨打120叫救护车,一边上前解开李鸿脖子上的衣扣,脱去双脚鞋子接触地面释放静电,120来了以后,又将其背到车上,送到医院。据钓友推测,当时李鸿可能是站起来起竿的,鱼竿的头部刚刚碰到高压线,或是刚接触就被弹开,而潮湿的鱼线因鱼大没抛起挂在电线上,触电的时间不长,仅受了伤而保住了性命,实属万幸。

李鸿共住院35天,花去医疗费34000多元。出院后通过新农合报销了30%的医疗费用,尚有23800元没有报销。后来协商未果,将供电企业告上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3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供电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李鸿受伤是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不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依法应对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触电位置上方的35KV高压线路最低处电线距离地面6.69米,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线杆上悬挂有“高压危险,禁止钓鱼”字样及图案的警示标志,被告尽到了合理安全警示义务。原告李鸿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鱼塘主人提示的情况下依然侥幸垂钓,自身存在重大过失,依法应减轻经营者的赔偿责任。因此酌情确定供电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李鸿自行承担80%的损失。依法,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目前双方均未上诉,赔偿款已支付到位。

·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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