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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损桥栏致老人坠落

安徽法制报 2014-07-07 20:39 大字

农村老汉乘坐村民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在一残桥上发生交通事故坠落身亡。

五河县76岁的王老汉搭乘同村杨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在途径大朱桥时,车辆发生侧翻,由于大桥一侧栏杆被破坏缺损,王老汉和杨某两人连人带车从缺损处掉到桥下,王老汉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经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杨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老汉无责。事发后,王老汉的亲属将县交通局和残桥所在的镇政府告上法庭,而放弃了对杨某主张赔偿。王老汉的亲属张某等6人认为此桥栏杆缺损,没有警示标志,且此桥栏杆高度只有30厘米,远远没有达到安全标准,镇政府和交通局对此桥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王老汉亲属各项损失55882元。

交通局认为:交通局不是大朱桥的管理者,不管理乡村道路;从过错责任及因果关系看本案的责任主体是杨某,杨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老汉是否从缺损处掉下去及护栏的高度与本案没有因果关系。

而镇政府则称:杨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老汉在杨某告知其“我骑车才半年,不能带他”的情况下,仍执意搭乘杨某的车辆,其自身也应负一定的责任;车辆侧翻与路面没有关系;王老汉亲属没有证据证明王老汉是从栏杆的缺损处掉下去的,王老汉是从高速运行的车辆上甩出去的,桥栏杆的高度与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再说大朱桥的两端都设置了减速带,镇政府已经尽到了管理义务,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大朱大桥在事故发生前即有部分护栏损坏,且该桥的护栏高度仅有0.6米左右,不符合安全规范要求(交通部《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技术细则》规定,桥梁栏杆高度应在1.1米至1.2米之间)。本案中镇政府未能举证证明其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依法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交通局不是大朱大桥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王老汉在杨某告知其“我骑车才半年,不能带他”的情况下,仍执意乘坐,且未尽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造成其死亡,可以适当减轻杨某、镇政府的赔偿责任。因此,对王老汉亲属的损失,杨某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以承担80%为宜;镇政府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以承担15%为宜;王老汉自己应承担5%的责任。王老汉亲属放弃向杨某主张赔偿,是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近日,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镇政府赔偿王老汉亲属等6人因王老汉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而产生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6659.8元。

·刘秋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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